云南省2017年钢铁和电解铝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7〕265号)精神,按照《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7〕484号)要求,结合云南省钢铁和电解铝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决定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云南省现有正常生产的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列出问题和隐患清单,明确其安全生产条件,督促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健康发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在2017年12月底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退出;对于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但存在问题和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产能,一律报有关部门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推动钢铁和电解铝行业落后和不达标产能退出。
二、实施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由各州、市安委办会同同级发改和工信部门于9月10日前确定辖区内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名单;9月11日起,组织对正在生产的钢铁和电解铝企业逐户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行动,9月30日前完成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账,10月8日至11月30日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整改,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验收及依法关闭退出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独立炼铁、炼钢、轧钢及钢铁联合企业和电解铝生产企业。
四、检查重点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确定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三)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设施。
(四)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安办〔2017〕44号)要求,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
(五)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7﹞5号)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检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七)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7〕1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云安监管〔2017〕1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6〕85号)要求,检查有关企业是否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个双必须”等规定。
(八)检查有关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含渣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界定的“五个方面限制条件”。
(九)检查有关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煤气安全“五个必须”和涉高温熔体作业“六必须六严禁”。
(十)涉及粉尘作业的企业,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界定的“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检查其相关设备设施和作业是否符合有关粉尘防爆的有关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十一)各州、市根据辖区企业特点,认为需要增加的重点检查内容。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钢铁和电解铝行业淘汰落后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生产的关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领导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间进度,做好利用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钢铁和电解铝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履职尽责,9月10日前会同同级发改和工信部门确定辖区内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名单并向省安委办报送附件1;9月11日起,以各州、市安全监管局为责任主体,组织对正在生产的钢铁和电解铝企业逐户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专家组支持各地开展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10月8日至11月30日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整改,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验收及依法关闭退出等相关工作。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有关进展工作情况和附件2(不涉及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1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钢铁和电解铝企业按时完成隐患整改,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在12月底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钢铁和电解铝产能实施依法退出;对于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但存在问题和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产能,一律报有关部门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推动钢铁和电解铝行业落后和不达标产能退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需依法关闭退出的产能加强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将逐户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格式见附件3)。
(三)明确标准,严格执法。各地要着力运用“对不严格执法的人严格执法,对不严肃问责的人严肃问责”等措施加强执法。凡是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一律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是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凡是不配合执法检查、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凡存在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未经立项(备案)、批建不符、相关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根据违法情形以执法文书形式移交相关部门停产整改;凡是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凡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合规企业,一律实施差异化监管,并督促其采取积极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实质性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
附件:
附件包括:1.州(市)钢铁和电解铝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2.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情况表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