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统筹城市地上、地下建设,加强城市地质调查,发挥地质工作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新优势,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拓展地质工作领域,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补齐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地质工作短板,拓展城镇化发展新空间,开辟城镇化建设新资源,构建城市资源环境安全新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循环、安全、集约、智慧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成城市地质调查示范,基本形成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地质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地质资源环境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制度体系,探索形成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系统化、产业化、绿色化开发利用模式。到2025年,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地质工作全覆盖,建立系统完备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基本构建地质工作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地质工作服务保障更加有力,创新引领作用更加凸显。
二、全面加强城市地质基础工作
(三)创新城市地质工作理念技术方法。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强化大资源、大环境、大数据理念,建立城市地质调查标准体系,对城市地质资源、环境、空间、权属等进行全面调查,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强多参数多目标综合调查、动态监测和地下空间、资源产业化开发示范,提升地质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分类推进城市地质调查。开展省会城市和大城市多要素地质调查,构建三维地质结构模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地质信息决策支撑平台,形成地质标准化服务产品体系。开展城镇群基础性综合地质填图,全面摸清区域资源环境和灾害等重大问题,紧密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支撑城镇群空间规划、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发展特色优质产业,促进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合理布局。
(五)建设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地下感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利用谁监测、开发监测同步的原则,落实地下空间开发主体监测义务,加强对温度、应力、变形等地下资源环境状态和设施安全的监测。创新信息资料汇交共享和动态更新机制,开展地质资料专题服务和定制服务,推进地质调查、工程勘察、地质环境监测、重大工程运营监测等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做好试点示范,改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以城市为单元,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框架下,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推进地下空间资源信息与基础地理、遥感、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不动产、规划管理等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并与国土资源管理主流程有机融合。
三、主动服务城市开发建设
(六)增强国土空间开发的适宜性。以城市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以地质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及土地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促进城市的开发建设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相协调,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及生活方式。
(七)发挥地质调查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中的先导性作用。以地质调查为基础,科学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并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空间性规划做好衔接。探索实行地下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对规划确定的公共安全、人防工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空间实行优先控制和严格保护。按照“可持续消费和生产”(SCP)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地下空间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和地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加强对深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储备和保护。
(八)实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激励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出让方式。对于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使用地下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工业、仓储、商业等经营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激励原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地下空间再开发。完善地下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促进地下空间依法有序开发利用。各地要完善制度,创新方法,标准先行,依法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登记,保障使用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四、积极推动地质资源绿色开发利用
(九)积极推进地热和浅层地温能的合理开发利用。具备条件的城市应推进地热和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资源的规模化、绿色化开发利用,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城市地区地热和浅层地温能资源开发,应在全面评估基础上与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优化开发布局、规模,创新开发利用技术和模式,扩大在住宅、办公、工厂的供热、制冷应用范围。按照地热温度差异,鼓励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发展休闲旅游和农副业生产。加强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建立地热开采总量调控制度,明确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强化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促进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要综合地下水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属性,确定城市地下水的功能定位。要重视和深化水文地质调查、监测和研究,尊重、顺应地质规律,加强自然水系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按照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提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和合理布局意见,加强地质环境效应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要发挥地下水的储备和调蓄功能,推动城市地下水应急水源地的规划建设。
(十一)大力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树立工程渣土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推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和统一平衡消纳。各城市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渣土银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渣土生产、需求对接,借助利益杠杆和市场力量,落实企业责任,倒逼自我消纳。探索建立源头减量化、管理前置化、监管全程化、运输专业化、填埋法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鼓励渣土资源再生化利用。
(十二)合理开发特色优质土地资源。加强土壤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圈定富硒、富硼、富钼、富锌等有益微量元素的特色优质耕地资源,引导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培育地理标志农产品,扩大城市绿色食品供给。
(十三)积极开发地质文化资源。发掘城市地质文化资源,推动人文城市建设。加强地质景观、地质剖面、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以及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等地质文化资源的调查、开发与保护,积极推动建设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加强地质文化科普宣传和科普基地建设,增强人们对地球的科学认知与保护意识,增强城市自然文化魅力。
五、健全完善城市地质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四)加强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共防共治。将地质灾害纳入城市防灾减灾体系,予以重视和加强。保证财政投入,强化对活动断裂带、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调查监测。推动国土、测绘、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监测网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构建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资源共享,定期发布城市地质灾害监测报告。统筹各项规划和资金,加快推进重点地质灾害防治。
(十五)健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地和地下水的质量调查和监测,强化对工业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管控。
六、加强城市地质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六)加强示范引领。结合新城新区的选址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和重大工程建设,兼顾重大科技项目示范工程部署,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与地方政府以合作形式,开展示范城市地质调查。力争到2020年,总结形成一套城市地质调查理论、技术、方法和标准体系,探索创新一批地下空间及地质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示范工程和技术产业模式,推动建设一批城市地下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编制出台一批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改革创新地质资料汇交与服务机制,提出地质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深度融合的制度体系和改革建议。国土资源部加大对示范城市的技术力量、改革政策和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结合开展城镇工矿低效用地再开发、人地挂钩等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的投入。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根据本意见,报请地方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研究出台配套政策,保障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投入,推进城市地质工作任务落实。做好城市地质调查工作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将城市地质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法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落实相关建设开发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加快建立城市地质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资料信息汇交共享机制和地下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纳入国土资源管理主流程,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出让、监测监督、执法监察等管理环节有机衔接,推动形成数据驱动型地下空间资源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城市地质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十八)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探索构建“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城市地质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新机制。
(十九)发挥地勘队伍专业优势。将城市地质工作与地勘单位转型发展有机结合,引导地勘单位按照市场规则,积极参与城市地质工作。鼓励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共同参与城市地质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