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切实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情形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信息报送流程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我省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格式参见附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设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格式参见附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时报送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以上信息的报送时间以上月月底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事故调查报告为准,事故等级以地方政府确认的事故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三、信息移出流程
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移出申请,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按规定上报。
四、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附件: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