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杭浦高速海盐互通改造及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函》(浙交函〔2017〕270号)和海盐县发改局《关于要求变更杭浦高速海盐互通改造及连接线工程项目法人和资金筹措方案的请示》(盐发改投〔2017〕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杭浦高速海盐互通改造及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我委浙发改函〔2016〕338号批复,明确项目法人为海盐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由海盐县政府财政性资金筹措。
本项目是浙江山水六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的一个子项目,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资金,发挥社会资本优势,海盐县政府同意并批复了《浙江山水六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公开招投标结果及合同约定,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海盐浦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34亿元,其中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占股85.5%,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出资占股9.5%,海盐县海诚新农村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占股5%);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由海盐县政府负责,其余建设资金由变更后的项目公司自筹解决。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和《浙江省传统基础设施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发改投资〔2017〕251号),经研究,我委同意本项目法人变更为海盐浦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筹措方案变更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由海盐县政府负责,其余建设费用由变更后的项目公司自筹解决。
除做上述调整外,本项目其他事项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杭浦高速海盐互通改造及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浙发改函〔2016〕338号)批复内容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