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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8-02-09 12:59:16   来源: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2日反馈了督察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日前正式对外公布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作为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实际行动,作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力抓紧抓好。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先后2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自治区政府先后7次召开会议安排落实整改工作。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书记任组长、政府主席任第一副组长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共梳理出5大类49个问题,对问题的整改实行清单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2017年3月底,内蒙古上报的整改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核同意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了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自治区党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亮丽内蒙古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为了推进全区整改工作,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按月通报、按季调度、宣传报道、信息公开、验收销号等5项制度,印发了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为了压实责任,自治区将各项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12个委办厅局和12个盟市党委、政府,相关委办厅局和各盟市分别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递交了整改承诺书,郑重承诺要严格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各项整改任务实施台账管理,切实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方案。通过层层分解落实整改任务,进一步压实了各地区各部门的责任。2017年3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推进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委、政府组成6个督查组,分别对12个盟市和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整改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印发了《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在全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和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把各地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检查任务。

加大督察问责力度,针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7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先后成立了17个执纪审查组、15个立案审查组、11个审理组,全面开展初步审查,严格进行立案审查,依纪依法进行审理。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4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科级干部29人、其他干部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92人、诫勉21人、通报9人、免职2人。为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了各类转办问题的查处情况和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从2017年4月27日起,每周通过“一台一报一网”(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日报、自治区政府网)等新闻媒介,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推进信息公开。

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内蒙古自治区举一反三,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城镇污水处理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等政策措施,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和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水污染综合防治、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行业转型升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和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等方面的机制、体制和制度,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梳理出的49项整改任务,截至2017年底,有18项已完成整改,31项正在推进实施。通过加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内蒙古对生态环境脆弱性、环境保护紧迫性和艰巨性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指示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湖两海”(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综合治理成效显著,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清理整顿有序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全力推进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全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政府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整改工作将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完成整改任务。坚持思想不松、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全力推进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明察暗访,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推进力度,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监督检查进展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到全局和战略位置来抓,继续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认真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尽快补齐短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公众参与,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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