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经商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首个监管周期(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输电价格,执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其中,宁东工程每千瓦时5.35分(不含线损,下同),输电线损率7%;向上工程0.1元,输电线损率7%;哈郑工程6.58分,输电线损率7.2%;宾金工程8.39分,输电线损率6.5%。南方电网西电东送工程,云南、贵州送广东8.02分,云南送广东输电线损率6.57%,贵州送广东输电线损率7.05%;云南、贵州送广西5.72分,云南送广西输电线损率2.98%,贵州送广西输电线损率3.47%;天生桥送广东6.32分,输电线损率5.63%;天生桥送广西4.02分,输电线损率2%。
二、上述工程均按“网对网”模式结算。各项工程实际运行中输电线损率超过定价线损率带来的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低于定价线损率带来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
三、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送出省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及损耗、落地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四、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电网企业要认真配合做好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