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3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停限产企业停工工地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43号),有条件地解除了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唐政办字〔2018〕34号)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近日河北省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我市预计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3月25日20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停限产停工的企业和工地,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后,可正常生产。
二、列入《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停限产停工的企业和工地,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的,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后可正常生产,其中纳入非采暖季错峰生产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的,继续执行唐政办字〔2018〕34号规定的减排措施。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后,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方可正常生产,其中纳入非采暖季错峰生产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严肃问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