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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5-09 12:48:44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建筑项目组织模式创新和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速8%左右。全省8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现信息化手段监管,建筑品质进一步提升。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全覆盖,以诚信评价为主的监管模式初步形成,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更加健全,秩序更加规范。工程建造方式和施工组织模式变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一)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建筑品质、配套设施完备程度、群众满意度与新建项目土地供应及开发关联机制。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评价体系建设。加大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检后用”原则,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常见质量通病防治,修订、编制出台符合省情的通病防治手册、标准图集和地方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确保设计科学合理且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化装配式、BIM技术、隔震减震技术、省级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及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通过举办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观摩会和开展省优质结构工程、“绿岛杯”等评优示范活动引导行业发展。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标准化作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力度,重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和装配式建筑设计关键技术审查和论证。加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智慧工地建设,推广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扬尘噪音在线监测、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等信息系统使用。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作用。

(三)全面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发挥市县属地监管作用。加强全省各级监督机构建设,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强化监督队伍的培训及考核。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信息化,严厉打击施工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监理企业的各类造假行为以及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三、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路径,有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在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工作,以试点、示范带动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广泛进行装配式建造项目试点。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企业创建,积极培育并重点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工程技术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研究、设计、建造专业企业及一体化集成企业。积极探索和建立装配式建筑方面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

(二)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大力提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员BIM技术应用能力,推进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基于BIM技术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档案和台账等信息库。

(三)积极推进隔震、减震技术应用。全省8度抗震设防地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及6-7度抗震设防地区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避难疏散场所等防灾救灾建筑应优先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提倡全省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以及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的建筑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进行设计,鼓励其他建筑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结合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兴建一批满足避难疏散要求的防灾据点。积极开展抗震新技术研究,探索装配式建筑与隔震、减震技术相结合的建筑体系。

(四)加快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结合我省特殊地理气候特点,完善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职业健康、节能、环保等指标要求,引导建筑行业现代化发展。建立标准实施评估制度,在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已实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建立省级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一)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完善信用主体诚信档案,加强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信用信息、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与保险、保证金缴存、表彰评优等事项的关联机制,拓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健全建筑市场法规架构,推动我省建筑工程管理相关立法。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严禁将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肢解发包;继续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的同时担任工程项目业主。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省外入琼建筑业企业监管,严厉查处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不力、“一人多岗”、“人岗分离”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严格执行市场清出制度。

(三)加强工程履约管理。推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备案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对履约情况较差、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实行双向担保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金融服务、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担保制度。

(五)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推进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不得将财政评审和未出具审计结果作为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且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工程款清偿的,不予批准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

五、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招标应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由设计、施工、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除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专业业务。鼓励省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加快修订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六、推进建筑业简政放权

(一)优化资质管理。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诚信评价优良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其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且诚信评价优良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或放宽标准申请增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防腐防水保温工程专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资质。对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已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已列入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推进招标投标改革。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社会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所选择的上述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加强招标投标标准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标准范本制度,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打击围标串标及规避招标等行为。

七、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快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放宽职称评审的外语、计算机等考核条件,培养更多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建筑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管理,强化个人执业管理、信用管理。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大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技术工人转型。引进、留住一批专业水平较高的建筑工人,探索建立建筑工人实际工程生产与职业技能鉴定、薪酬的联动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校企合作,在有关大专院校、中职学校的建设工程类专业增设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课程,培养适应建筑业发展的多层次梯级技术人才。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夜校等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二)保护工人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机制,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用人企业应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推行银行代发工人工资,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对施工现场人员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用工情况、工资结算支付等动态监管。因施工企业拒不支付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极端讨薪事件,或社会投资项目中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八、推动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

(一)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未达到依法应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择优直接发包给本省诚信评价优良的施工企业。继续大力培育高资质企业,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省内市场占有份额。引导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鼓励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我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具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劳务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按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中央企业、大型企业入琼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区域性总部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走向资本市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二)提高对外承包能力。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引领,统筹协调建筑业企业“走出去”,鼓励大型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建筑市场,逐步树立我省建筑业企业品牌,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利用我省毗邻北部湾、与东盟海上合作的区位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泛北部湾和东盟合作建设。加快培育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企业在专业精细领域的比较优势,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畅通政策指导、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渠道,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专项资金。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持续深入清理规范保证金,除依法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且不得提高上述保证金缴存比例。推行以银行保函或者第三方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方式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银行出具保函。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承包企业根本利益。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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