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1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即: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附件:1.对美实施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
2.对美实施加征20%关税商品清单
3.对美实施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4.对美实施加征5%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附件下载:
1.对美实施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pdf
2.对美实施加征20%关税商品清单.pdf
3.对美实施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pdf
4.对美实施加征5%关税商品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