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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2019-12-09 09:05:06   来源:   


据财政部126消息,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

通知全文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1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31日。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3)自202011日起执行。对202011以后(含11)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91231日前(含1231)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630日前(含630)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20207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2011日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予以废止。

{C}·                                 附件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C}·                                 附件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C}·                                 附件3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来源: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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