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环保领域多项法律条例落地,如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翘盼已久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正式实施;同时,根据同期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环评造假正式入刑,最高可判10年。
《长江保护法》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重在解决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称。
据悉,《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是该法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长江保护法》强调建立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利用,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理念及规划,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严格实施法律责任等。
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据别涛介绍,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水生态问题突出为主要突出问题。对此,生态环境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取得突破。
如何实现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表示,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同时,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
此外,《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资源部将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按照突出安全功能、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次序,以系统的观念推进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化保护修复。同时,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最终,要实现环境要素的全覆盖。
《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加大了违法成本,捋顺了申请和排污管理环节的排污单位责任和义务,监管趋严下企业治污需求有望加速释放。”业内人士直言,如《条例》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来源:冶金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