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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印发

2022-03-15 12:35:1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定不移疏解非首都功能,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管理方式

(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应急保障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执行机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跟踪评估等工作。

(四)《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为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等。《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五)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参加的协商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市政府。

(六)《目录》管理措施除外事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各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备。

(七)《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八)《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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