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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健全排污口管理制度体系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2025-01-02 10:20:04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入河排污口是水体治理的“牛鼻子”,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了入河排污口分类、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技术指南;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累计查出29万余个排污口,推动解决19.5万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规范排污口审批程序,印发流域海域局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落图落表;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近期,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指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既是改善环境民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多年以来,作为连接岸上和水里关键节点的排污口,却成了水污染治理的“痛点”和“堵点”。排污口排放“臭水”“黑水”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水环境问题,极大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与幸福感。《管理办法》紧抓排污口设置和管理问题,优化设置审批方式、强化源头管控要求,倒逼岸上污染管理,为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指导。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的重要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管理办法》突出精准管理,明确排污责任主体,细化排污口分类,区分不同行业排污口设置方式,精准规范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批、溯源整治、监督检查。突出科学管理,对不同类型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管理、登记管理,排污口审批、登记信息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排污许可证做好衔接,避免了“两张皮”管理。突出依法管理,严格排查整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举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打好碧水保卫战作出部署,提出到2025年“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的目标,并明确要求“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布了长江流域一批污水直排典型案例,河湖沿线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依然严重,排污口整而不改、改不到位,不重实效的现象还较普遍。其中,典型案例点名的湖北清江、湖南洞庭湖、江西信江以及长江干流重庆段等均是《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重点河湖,说明重点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效仍有待巩固。从长江局日常抽查抽测看,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雨污管网错接混接、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混排、直排等问题,污水溢流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不少地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雨污混排入河是表象,截污治污不彻底是根源,破解的关键在于管住、管好排污口。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就是要抓住排污口这个“牛鼻子”,从源头准入到常态化监督,倒逼岸上污染治理,落实碧水保卫战要求。

二、准确把握《管理办法》的创新举措

一是突出源头防控,守牢排污口准入关。《管理办法》针对“找不到主”的问题,进一步明晰排污口与排污单位的隶属关系与责任承担方式,将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压实到具体排污单位,为监管提供精准方向。在顶层设计上,强调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了以规划为引领,从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多个角度考虑入河排污口的布局设置问题,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的战略思维。《管理办法》明确点出造纸、焦化、化工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及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业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从源头上守住重点产业、行业排污口的准入关,倒逼相关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二是优化设置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管理办法》在设置审批中突出了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行业,针对重点行业,要求在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时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其他编制简要分析材料,减轻申请主体负担,是落实“放管服”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登记管理要求,对《实施意见》中提到审批管理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之外的排污口要求登记管理,实现了排污口管理的全面覆盖,为“身份不明”的排污口赋予了合理“身份”。

三是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有力推动治污效能。《管理办法》按照“全口径”“一杆子插到底”的管理理念,推进从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最终到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查、测、溯、治、管”,细化了信息台账、监测、监督检查、排查整治、规范化建设、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等全链条管理要求,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为强化排污口监管执法提供制度保障。《管理办法》从流域系统性完整性出发,多处强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了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排污口这个牛鼻子的监管执法,一方面倒逼岸上治污,一方面检验治污成效,将有力推动解决暗排、偷排、混排、超排问题,提升治污效能。 

三、着力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自2019年以来,长江经济带11省市已完成14万公里岸线入河排污口排查,共排查出14万余个排污口。流域各地按照《实施意见》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设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求,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入河排污口的行政审批、监督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指明方向。

长江局将立足流域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

一是持续跟踪调度流域各地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进展,推动流域各地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后半篇文章。

二是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出监测检查、严格执法等管理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交办和通报力度,有效管控长江入河污染物排放。

三是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情况的指导帮扶,做好跨界排污影响的协调工作和流域入河排污口有关监督管理信息的汇集和分析。

四是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流域污染排放监管实效。为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江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长江污染物排放,提升流域环境治理和水平,建设美丽中国美丽长江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徐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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