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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5-05-30 14:32:01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关于印发<唐山市生态环境系统转作风强服务优环境促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唐环党〔2025〕9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绩效评级流程,简化审核环节,减少入企次数,减轻企业负担,市局对《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工作流程进行了修订。现将《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创B争A”,规范绩效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39个重点行业、省生态环境厅11个重点行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以及火电、垃圾发电创A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条绩效等级审核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开展审核评定工作,申请评级企业应为合法合规企业。

(二)从实从严。严格执行“短板”原则,各项指标均需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评定为相应等级。

(三)评帮结合。审核评定的过程也是帮扶的过程,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指导企业提升环保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每季度开展一轮市、县两级绩效评级审核。对申请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企业取消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审核,将申请C级的企业委托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审核。

(一)提交申请。企业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评级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查。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审查评级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企业各项非现场评价指标的绩效符合性。生态环境分局将审查合格的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审查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将收到的绩效评级企业进行汇总梳理,提出现场审核安排。

(三)现场审核。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对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逐企进行现场审核,对C级企业由生态环境分局自行组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意见要当场反馈给企业,存在问题的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的整改报告经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于15日内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部门审核。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对通过现场审核的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各成员部门联合会审,审核通过的企业纳入该季度《提请升级企业名单》;对通过现场审核的C级企业由生态环境分局党组织研究,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纳入该季度《提请升级企业名单》。备案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股室联审意见、现场审核意见表、整改报告及党组织会议纪要。

(五)党组审议。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由市局党组会研究该季度《提请升级企业名单》,审议通过后,将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名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将C级企业名单印发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固定源科统筹组织绩效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负责评级企业现场审核,综合各相关部门(大气科、政法科、环评科、执法支队、环境监控指挥中心、机动车中心)意见后,提交初评结果,报局党组审议,拟评B级及以上等级的,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拟评C级企业,梳理汇总生态环境分局审核结果,报党组会审议,印发文件执行;负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相关工作;负责发布相关行业绩效评级政策,监督政策执行;负责组织对绩效评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抽查复核和“回头看”。

第六条大气科负责对评级企业近一年内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七条政法科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八条环评科负责对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九条市执法支队负责对环保治理设施安全论证、分表计电安装联网及一年内违法行为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十条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在线监测和监测监控水平等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十一条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对清洁运输方式和运输监管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分局负责C级企业审核,负责AB引领性企业评级申请备案和报送,并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相关工作,指导企业编制并审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驻局纪检组负责对审核评定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其他科室(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对创A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开展现场审核。对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审核评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与被审核评定企业无利益相关,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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