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
主要用途:产品广泛应用于变压器、大型发电机及其他设备。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722611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 39.0%
(JFE Steel Corporation)
2.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45.7%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45.7%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POSCO 14.5%
(POSCO)
2.其他韩国公司 29.5%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46.3%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