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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改委、住建厅提醒告诫房企:商品房需明码标价

2016-12-19 10:25:12   来源:   

12月16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解读和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醒告诫,商品房销售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不明码标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执行一套一标政策、价格欺诈等。

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醒告诫,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须依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有以下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主要有八条,一是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二是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三是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四是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五是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的;六是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的;七是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八是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

此外,提醒告诫函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三条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是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有虚假标价、在同一场所使用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是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记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经营者不遵守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督检查机构对四川省域内所有商品房销售企业、中介机构开展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截止12月9日,全省共出动检查人员2500余人次,组成170余个检查组,检查了136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发放《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告诫书》3552份,对34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进行了责令整改,目前已立案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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