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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限售区域内实行在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2017-08-14 09:28:52   来源:   

限售区域内,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在售商品房项目,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5月备案均价或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此外,新申请预售项目按“一房一价”制度申报价格,半年内不可调整,半年后可申请下调,而且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

昨日(10日),沈阳市房产局继续对“限售令”中的两条政策进行解读。

【原文】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对该区域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未售房源,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具体措施如下:

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释义】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政策中的相关内容,沈阳市房产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通知》,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项目,受此影响,暂停其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功能,待价格指导完成后,再解锁网签备案功能。

按要求,房企应当及时登录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以房产部门按幢提供的5月份备案均价或最近备案均价(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为指导,在《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申报表》中逐幢填报未售房源价格,未售房源均价不得超过本幢住宅5月份的备案均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填写未售房源申报价格后,应当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保存,同时打印2份纸制的《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沈阳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审核。

沈阳市房产局表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纸制材料与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中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或试图以少数超低房价拉低申报均价的,将责令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不属于价格指导范围但被关闭网签备案功能的项目,或是对提供的价格指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提交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

咨询电话:96123-4

【原文】对本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发生备案行为或备案数量较小的项目,可参照新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价申报办法,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释义】沈阳市房产局解释,此前,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市场行情申报预售方案,随意抬高申报预售房源的价格,为日后涨价留出空间,做出上述规定,可有效避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预售阶段筹备涨价的行为,督促开发企业客观合理定价。

此外,分批分期开发的项目,且后申请预售项目与前一期预售项目属同类型、同品质楼盘的,预售房源的申报均价不得高于前期项目的备案均价;属不同类型、不同品质或首次上市的新项目,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周边同类型、同品质项目的最高价。

对无法选取参照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房产局指导意见办理预售许可审批。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

咨询电话:9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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