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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石嘴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石嘴山市出台了《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大力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强化教育等保障、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等政策手段,全力化解房地产库存。
《实施意见》明确,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暂停住宅项目开发土地供应。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实行现房销售。对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先购后补;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实施意见》规定,非石嘴山市户籍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业用房60平方米以上或住房10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子女可在购房所在地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园、入学;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可直接转入辖区内的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市一中、市三中、市光明中学)就读。对在石嘴山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或普通商品住房3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并在石嘴山市注册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每次增加3分,最多享受三次。对在石嘴山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参加市、辖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考时,可增加5分。
对于棚户区改造全面实施货币化安置政策,并推行“房票制”安置模式,棚户区安置户原则上应在本市购买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