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什么楼市的杀手锏,反而应当看成是存量市场崛起带来的新天地。
需审视的由来
“租售同权”最近频繁出现,但严格审视其由来却发现会稍有一些误解。从中央政府明确“房子不是炒的,而是住的”的精神以来,国务院(2016)39号文完成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顶层设计,而9部委联合印发153号文则落实了框架方案,确定了试点城市。
我们理解中央政府一系列举动的目的有三:
一、建立长效机制,稳定房价;
二、培育正规,专业,规模化的企业,包括提供对这些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盘活存量用房。如此达成既维持房地产投资,又不过度依靠销售型物业的目标。
概括上述政策由来和目的,我们可以看到保民生、促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租赁物业重要性等内容。
首先提出“租售同权”是广州印发(2017)29号文以来,该文强调租房可享受教育资源。但实际上该政策在许多城市早有落实,只不过所能保障的是外来人员子女的基本教育问题,可能并非优质教育资源。
被误解的概念
而仔细看“权”本身,也充满着错误的理解。如果真正剖析房屋的各项权利,可以看到《物权法》赋予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赋予房屋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政府已对承租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不存在承租人权益不受保护的概念。 但两个法规都规定,除居住或经营使用外,承租人权益范围应以双方合同为准。 所有权人是房屋第一权利人,承租人需支付对价,享受相应权利,两者是商业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并不会发生变化。只要支付对价,有合同保障,所有权人可以赋予租赁方合理诉求。所以认为租赁权益完全没有得到保护,或租赁权可以超越所有权都是错误的理解。
这里的“同权”主要仍是围绕公共资源的权利。但如前所述,公共资源使用权涉及城市资源分配的深层次问题,尤其优质资源永远稀缺,故社会必须建立相应分配制度才能在本质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