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其中经济适用房被纳入到限售范围内,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2007年5月1日后的经济适用房,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2007年5月1日前的经济适用房,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9月23日,石家庄发布了《加强客在无法购买雄安新区楼房、保定楼房的情况下,转移到石家庄楼市。”一位售楼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记者分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