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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2018-05-02 09:18:36   来源: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住建部2018年“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5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最高贷款额度:

  (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三、供收比核定:

  该笔住房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四、本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商转公贷款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收款账户可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具体的银行名称及受理范围详见中心网站)。

  原政策或做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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