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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超豪华汽车加征10%消费税

2016-12-02 10:28:04   来源:   

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12月1日起,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表示,“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这对于正面临“供需双降”市场环境的豪华车企业和经销商来说,无疑压力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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