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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6月1日起施行

2017-04-06 10:33:15   来源:   

大气质量与市民息息相关,也备受关注。《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29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八章97条,对监督管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检合格标志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表示,新法规的出台既是执行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新要求、协同防治多种大气污染物的新需要,同时也回应了市民对良好空气质量的新期待。

黎藜说,条例主要对监督管理、工业及能源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其特点之一便是实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如明确了市环保部门的监测职责,明确了环境执法机构。

此外,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省级环保部门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规定,条例中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内容方面也相应有所体现。“新规定实际上是简政放权,更加便民。”

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后有奖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有效大气污染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

同时,条例要求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需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如举报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使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违法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也有针对性地设置了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规定了规划建设城市通风廊道,对高排放机动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采取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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