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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0-27 10:50:15   来源:深圳市发改委   

背景目的

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给结构,推进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鼓励充换电商业模式创新示范。

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用全链条管理体制机制。

总体思路

(一)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

鼓励各类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20%。

鼓励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加油(气)站在符合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

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等。

(二)推动优化消防管理要求

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明确充换电设施在建设设计、施工与运营使用中的各项要求,规定充电设施纳入建筑物整体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机构适时公布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信息。

(四)完善和优化配套设施规划许可手续

完善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全链条手续。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配建必要的附属建(构)筑物,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根据土地规划部门的最新扶持政策,优化相关手续。

(五)引导技术模式升级

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通过合作方式、技术方式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与产业链生态伙伴开展商业合作,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等。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

主要规定《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范围和职责分工。

适用对象范围为深圳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结合我市发展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共4条

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规划原则,结合新能源汽车需求预测,对各类场景提出充换电设施配建要求和供电规划。

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编制市级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

研判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用电需求与建设时序,配套用电规划,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和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

第三章建设管理,共10条

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建设全流程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全过程、工程验收、运营使用等不同阶段要求。

建设施工前,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技术、消防、防雷等相关要求,并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建设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进货检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

建设竣工时,依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文件开展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管理,共11条

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和使用前办理信息登记、计量强制检定申请、接入平台以及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和使用,应在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办理信息登记,依据计量强制检定管理相关规定,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还应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平台进行计量强制检定申请。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充换电设施相关数据至市级平台等。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配置必要的人力和软硬件资源实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与保障安全等;自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若所有权人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需委托充换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运维管理。

日常运行管理中,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和物业服务人的监督职责,要求各方合理约定服务费用,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制定合理的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时将依职责加强运营管理。

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

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

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2条

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行业保障处置措施和监督方式。

各区指导监督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保障措施,共2条

主要规定用地和电力供应保障。

对于急需建设的充电设施可通过短期租赁方式租用国有建设用地。电网企业应将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和供电保障方案,简化规范报装手续,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服务。

第七章附则,共3条

文件中有关名词解释、规定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等。

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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