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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电我们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2016-02-17 13:14:03   来源: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发展基本遵循“扩张保供”的思路,即通过发电装机和输配电容量的增加,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用电需求。这种以数量扩张为主要特征的电力规划模式,在电力高度紧张时期对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缺电”为第一要务的大环境相适应。但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这种规划理念和方法就日益凸显出其固有的弊端与缺陷。

按照非化石能源优先发展的原则,扣除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后,“十三五”留给火电的增长空间仅为9000亿千瓦时左右,新增火电装机2亿千瓦(按平均利用4500小时测算)即可满足需求。而目前全国火电机组核准在建规模达1.9亿千瓦,已发路条约2亿千瓦,若放任这些项目全部在“十三五”建成投产,则2020年火电将达到13亿千瓦,比2015年增加3亿千瓦左右。因此,如果按已发路条来确定“十三五”火电规模,则火电装机将明显大于实际需求。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火电建设步伐未慢反快。新一届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火电核准权限已下放至地方,基于发展惯性和本位主义,地方政府仍有扩张建电厂的投资冲动,很多地方不但未能主动调整建设节奏,反而加快核准速度。最近不少省份出现了火电集中开工和投产的情况,加剧了过剩矛盾。而大量新上的火电装机可能只是为了满足一年中极少的尖峰用电需要(这些少量的尖峰用电需求,完全可以通过需求侧管理进行调节),实际上是非常不经济的。但从地方利益考虑,这种保供免责增税的惯性决策模式,又有其合理性。对此新情况,国家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调控机制,也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如果任其发展,只能寄希望于发电企业能明智地“用脚投票”,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放缓建设步伐,但这显然不是下放审批权的初衷,也会带来新的无序。因此,当前各地火电发展的乱象,亟需国家通过“十三五”规划建立新的“游戏规则”,依法依规进行统筹平衡和总量约束。

客观有效地制定电力“十三五”规划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专职顾问姜绍俊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原先一统的电力行政部门和行政性公司消失,电力规划机构囿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公司和中国水电水利工程顾问公司一起政企分开走向市场,原先电力规划总院秉持的为国家电力规划把关服务的宗旨,转变为为企业利益服务。服务中强烈的商业化利益,部分地扭曲了规划管理机构站在国家立场维护国家利益的立场和基于第三方公正科学的论证工作原则,再加上企业强势提出的企业愿景,误导了规划的目标,这是这十年带给我们的教益。实践让我们深切体会到,规划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对电力工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领导、完善体系,强化功能,发挥作用。当前根据习总书记要求,我国正在制订新一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这是重新构建规划体系、制度设计、落实组织、完善能力的大好契机,为此,应当明确以下原则。

第一,电力规划(包括水电、可再生能源规划,下同)机构要相对独立,在能源部门设立完整的电力规划工作体系,电力规划总院宜脱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单独成建制,由国家管起来,在规划工作上斩断企业与规划总院的利益关系,消除企业对规划总院的利益输送通道,规划总院要重塑为国家电力规划服务、把关的宗旨,重现科学、公正、真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形象。第二,企业不再享有(受政府委托)进行规划编制的类行政职能,企业可以研究规划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按正常渠道报送政府部门,但不得以企业规划抢先在媒体发布,避免对公众发出错误信号。第三,发挥全国性电力行业组织在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方面的作用,根据需要安排适当的工作,通过行业组织了解企业和行业在发展规划上的诉求,尊重其合法权益。第四,研究实现强化规划机构管理体制的工作机制。

做好规划与市场的对接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曾鸣

“十五”电力规划发布以来,“十一五”、“十二五”期间都未发布统一的电力规划。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都有做大做强做优的积极性,其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众多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利益多元化,导致电力系统的规划和决策过于分散,且系统优化严重不足。电力系统是一个连续运行系统,其规划与决策天然具有整体性,割裂这种整体性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必然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体表现为:电源规划建设与电网规划建设的不同步与不协调、新能源发电与电网规划建设之间的不同步与不协调、新能源发电与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之间的不同步与不协调等“碎片化”现象,由此产生了电源重复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比例偏低、电网设备利用效率低下、电网与电源规划投入不计产出、一味做大做强,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缺乏规划指导,电力项目良性开发秩序和市场运行机制未能建立,公平公开市场竞争难以实施,企业“跑马圈地”现象普遍,我们目前电力规划中出现的问题,与电力市场化推进和政府职能转变都是相关联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电力市场交易将更加自由化。在哪里建电厂、建什么样的电厂、在哪里建输电和配电线路,谁来消纳等电力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如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就成为“十三五”电力规划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电力在促进全社会低碳发展中有积极作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

由于电力工业基础性、共用性、对能源资源系统具有优化的特性,电力行业在贯彻节能减碳方面必须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要正确分析电力行业自身节能减碳的作用。从煤炭消费来看,约50%用于发电,从电量比例来看,火电仍然占70%,电力生产转换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是各行业之首,提高电力转化效率对于减少全国单位电量的碳排放强度从而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正确区分电力能效/碳排放与其他行业能效/碳排放的本质区别。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是能源转换提高质量过程中自身消耗的排放,而不是转换中的排放。在电力转换中,燃料煤是低品位能源,而作为产品的电是高品位能源,电力行业能源消耗的碳排放量不是煤炭转换中碳排放总量,而是发电中实现经济价值过程消耗的“厂用电率”对应的碳排放量,2014年全国平均厂用电率为4.83%。在煤炭转换电力过程中,如果不是热电联产的话,的确约有60%的煤炭热量失散了,但获得了优质的电能,这些散失热量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应当“附加”到电量上。不同电力企业由于水平不同,电量上“附加”的二氧化碳的量不同,可以作为比较产品质量优劣的标准。同样,电网实现其价值的能源消耗是线损,2014年为6.64%。因此,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电力产业是否为高能耗或高碳排放进行管理,不能简单地以消耗了多少煤炭(或者能源)总量进行管理。只有从理论上区分清楚电力企业在节能减碳中的性质和作用,才能在实践中施以科学管理,否则,再先进的发电厂也是“高能耗”企业,这就不科学了。

二是要发挥好电力在促进全社会低碳发展中的作用。在现代能源体系中,能源的电力化、电力的绿色(清洁、低碳、高效)化、以及终端能源消费的电力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也可以说,电力是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核心。因此,围绕电力为中心对生产系统、生活系统、能源系统的优化是经济和社会低碳发展的关键。面向十三五,在进行能源及电力发展规则编制时,要解放思想,打破常规,改革长期以来简单地以需求预测加节约来简单地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方法开展电力规划的方式;要破除简单地以电力设备运行小时数来判断电力是否过剩的思维方式;要充分全面考虑电力对能源系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加快推进电力替代,缓解严重的雾霾污染和高碳排放压力。由于智能电网发展以及电能更加广泛应用和电力消费比重的快速提高,为通过节约电力来节约能源和低碳排放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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