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机构可“先照后证” - 煤电 - 冶金网-首页-钢材 薄板 不銹钢 炉料 生铁 铁矿石 价格 行业分析 出厂价格 市场价格 宏观政策 进出口数据

热门关键字:钢材 炉料 不锈钢 铁矿石 板材

010-65123585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行业 > 煤电 > 正文

供电营业机构可“先照后证”

2016-03-16 13:20:30   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正式公布并开始实行。根据《决定》,供电营业机构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办许可证。

《决定》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删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的规定。同时,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在本次公布的《决定》中,国务院共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了修改,内容涉及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关于我们 | 钢铁知识 | 资讯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导航

主管单位:冶金工业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隆福寺北里5号楼3层 京ICP备05058732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2096号

版权所有:冶金工业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86-010-65123585 电子邮件:info@metal.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