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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重新核定煤矿产能 减少16.05%

2016-05-05 13:01:23   来源:   

内蒙古煤炭工业局29日发布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区所有生产煤矿实行全年276个工作日减量化生产规定,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中央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重新确定生产能力。

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为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后取整,作为煤矿新的生产能力。

数据显示,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非央企生产煤矿合计产能由原来的38730万吨减少至32515万吨,减少16.05%。

通知明确,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连续作业有特殊要求的煤矿,要制定具体方案,报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站)备案后实行276个工作日弹性工作制度,各盟市于5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实行弹性工作煤矿的备案工作,5月15日前汇总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将对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在内蒙古煤炭官方网予以公告。从2016年5月份起,煤矿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重新确定产能的十二分之一,煤炭企业要合理组织生产,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安全有序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执行生产能力公告制度,对超公告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

通知提出,对于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煤炭企业要科学制定节假日不安排生产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停产复产管理制度,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和安全调度工作。煤矿停产期间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供电和瓦斯检查。

通知表示,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节假日和周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及时掌握煤矿建设生产情况,将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一经发现,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未备案在法定节假日、周日组织生产的煤矿进行通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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