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新动能
李鹏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解决新型电力系统日渐紧迫的调节、消纳、保供问题,针对近年来涌现的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超前谋划,积极引导,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明了今后一段时间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化环境中的发展道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面临新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但面临如下几个新问题。一是新能源面临消纳困境。“十四五”期间北方地区传统煤电等调节资源逐渐耗尽,新能源消纳“红利”日渐消失,在风光资源丰富的华北、西北地区,由于消纳空间不足,风光接入电网面临较大的阻力,以山东分布式光伏为例,全省136个县(市、区)有96个低压配网接网预警为“受限”或“一般”。二是新的调节资源增长受限。除煤电、水电等传统调节电源之外,新的调节资源尚面临很多问题,如新型储能虽然规模较大,但是大部分省份没有建立合适的盈利机制,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还缺乏顶层设计,停留在示范阶段。三是保供压力越来越大。随着风光逐渐向主体电源转变,其“靠天吃饭”的特性对电力系统安全保供是不利因素,事实上当前电力系统的安全裕度对比传统电力系统是下降的,大量的用户侧调节资源也尚未被充分挖掘,没有在保供中发挥作用。
二、《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
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中,文件在“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方面,要求“引导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储能、分布式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充分激发和释放用户侧灵活调节能力”。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明确指出“新型经营主体包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并在部署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时,提出“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等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以及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为下步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意见》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应用场景
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型电力系统面临的保供、调节、消纳难题,近年来发展较快。分布式电源可以提供局部供电支撑,提高可靠性,新型储能和虚拟电厂提供了新的调节电源,智能微电网可局部平衡,就地消纳,减小了大电网调节压力。我国新型经营主体装机规模在近几年实现快速增长,2023年我国新增并网分布式光伏9628.6万千瓦,新型储能2260万千瓦/4870万千瓦时,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也有少量试点落地。《意见》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若干应用场景,并提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对新型经营主体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对电网企业提出接入服务要求,从建设程序方面支持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四、《意见》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方式
我国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市场机制设计不够完善,使得新型经营主体作用发挥受限,参与电力市场是最佳解决方案。在市场建设较快省份如山东、广东等,市场规则中对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分布式发电、智能微电网尚未有规定;在市场建设进展相对较慢省份,所有新型经营主体尚未有参与市场的规定。《意见》规定了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方式和平等主体地位,为地方政府制定市场规则提供了上位依据。
五、《意见》重点关注了发用电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相对于单一主体,聚合类主体参与市场的技术难度和规则设计更加复杂,虚拟电厂就是这类主体。虚拟电厂有两类,一类起源于德国,分布式光伏在参与市场时体量太小,于是采用了虚拟电厂的方式,将地理上分散的分布式光伏聚合起来,以同一主体身份参与市场;另一类起源于美国,可调负荷可以参与电网调节,因此可以把此类负荷聚合起来,相当于一个电厂,接受电网的调度,为电力系统调节做贡献,同时通过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或其他方式获取收益。《意见》提出的聚合发用电资源就是此意,从主体创新方面支持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六、《意见》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公平承担系统责任
目前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分布式新能源,特别是分布式光伏,享受了电力系统调节服务,但没有承担相应费用,收益较高,很多投资方将集中式光伏拆散为分布式光伏逃避相关社会责任,导致电力系统调节资源项目收益不足,建设积极性低,影响了全社会的新能源整体消纳水平。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自然人户用光伏免收”,与《意见》的要求基本一致,均要求分布式光伏承担社会责任。
新型经营主体是因应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而出现的全新的市场参与者,随着新能源发电占比的快速提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进一步加速,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规模仍将持续快速扩大,商业模式也将不断丰富,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特别是现货交易排除了障碍,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这有赖于全体电力同仁和市场各参与方全面完整准确的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锐意改革,从大局出发,用改革和创新的眼光支持新模式新机制的探索,共同推动我国新型电力系统的实践,使得我国丰富的风光资源能够切实服务于经济社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