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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2026-10-13 14:35:5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0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出要优化监管模式,燃煤发电机组(含公用燃煤机组以及自备燃煤机组发电上网部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由电网企业在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超限值时段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款。其中,因无正当理由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的,从重处以罚款。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标准更新发布后,自新标准执行之日起,将超低排放与脱硫、脱硝、除尘考核予以归并,不再单独考核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未完成全负荷脱硝改造导致机组低负荷运行时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或者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不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由电网企业在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

理顺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和调整环保电价标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新投运煤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并网后,由省级电网企业函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机组名称、装机容量、并网时间等信息,自并网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机组完成全负荷脱硝改造并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函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超标排放原因,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整数时间段、时间累加值,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电网企业。同时将因无正当理由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认定数据造假事实的整数时间段和时间累加值时间累加值函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在超低排放与脱硫、脱硝、除尘归并考核前,单独列示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时间段、时间累加值。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环保电价执法检查,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因无正当理由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情况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函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省级电网企业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组织统计相应的整数时间段上网电量,于收到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1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依据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时间段、相应时间段上网电量、环保电价标准计算需扣减的环保电价款,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环保电价款的核算工作,并将扣减情况函告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明确资金用途。市场监管部门对燃煤发电企业的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优先保障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及联网系统建设维护、全负荷脱硝改造等污染减排支出。电网企业扣减的环保电价款按照相关规定返还用户。

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燃煤发电污染减排,保障燃煤发电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协同高效的环保电价监管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0日。

附件:

1.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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