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47482亿元,同比增长4.7%(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7)。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79570亿元,同比增长0.4%。从环比看,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降0.64%。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3199亿元,同比增长0.3%;第二产业投资45675亿元,增长8.4%;第三产业投资98609亿元,增长3.1%。
第二产业中,工业投资同比增长8.3%。其中,采矿业投资下降2.2%,制造业投资增长6.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24.4%。
第三产业中,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8.5%。其中,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14.0%,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10.7%,道路运输业投资增长5.8%,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增长4.7%。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增长6.2%,中部地区投资下降1.3%,西部地区投资增长3.2%,东北地区投资增长9.8%。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4.9%,港澳台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4.3%,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3%。
2023年1—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主要数据
指 标 | 2023年1-4月份 同比增长(%) |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 4.7 |
其中:国有控股 | 9.4 |
其中:民间投资 | 0.4 |
按构成分 | |
建筑安装工程 | 3.7 |
设备工器具购置 | 5.0 |
其他费用 | 7.1 |
分产业 | |
第一产业 | 0.3 |
第二产业 | 8.4 |
第三产业 | 3.1 |
分行业 | |
农林牧渔业 | 2.6 |
采矿业 | -2.2 |
制造业 | 6.4 |
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 | 5.8 |
食品制造业 | 0.0 |
纺织业 | -7.7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5.5 |
医药制造业 | 1.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8.3 |
金属制品业 | 1.8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5.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8.6 |
汽车制造业 | 18.5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8.2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42.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4.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4.4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1 |
其中:铁路运输业 | 14.0 |
道路运输业 | 5.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5 |
其中:水利管理业 | 10.7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4.7 |
教育 | 5.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2.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 |
分注册类型 | |
其中:内资企业 | 4.9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4.3 |
外商投资企业 | 5.3 |
注:此表中速度均未扣除价格因素。 |
附注
1、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国有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都属于国有控股。
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执行。划分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是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2号)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基层统计单位均要填报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由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填报。已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填报,未登记的,按投资者的登记注册类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填报。
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统计范围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3、调查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
6、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结果,对2022年4月份以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3年4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年 度 | 月 份 | 环比增速(%) |
2022年 | 4月 | -1.37 |
5月 | 0.74 | |
6月 | 0.51 | |
7月 | 0.00 | |
8月 | 0.30 | |
9月 | 0.32 | |
10月 | 0.29 | |
11月 | -0.72 | |
12月 | 1.30 | |
2023年 | 1月 | 0.25 |
2月 | 0.41 | |
3月 | -0.83 | |
4月 | -0.64 |
7、同比增速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已公布的同期数据之间存在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主要原因是:(一)加强在库投资项目管理,部分不符合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项目退出了调查范围。(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改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跨地区、跨行业重复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