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更加严格的高耗能产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方案》,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实施更加严格的高耗能产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25 日
附件
实施更加严格的高耗能产业能耗限额标准
专 项 方 案
为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从能源消耗方面实行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争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出发点,以我省六大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为着力点,加快制修订严于国家的地方能耗标准,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准入倒逼,加快制修订地方能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能耗标准),发挥其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坚持标杆引领,开展能效“领跑者”和对标达标行动,适时将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地方能耗标准。坚持统筹推进,兼顾项目准入管控与既有企业能效促进,区分轻重缓急,先急后缓、滚动实施。坚持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能耗标准制定与实施共治格局。
(三)适用范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
(四)主要目标。在现有14项地方能耗标准的基础上,到2020年,新制定20项地方能耗标准,基本实现六大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地方能耗标准全覆盖,全面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高耗能行业能耗标准体系,形成能耗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能耗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能耗标准对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完善标准体系
(一)加快制定地方能耗标准。系统梳理尚未出台地方能耗标准的高耗能产品目录,分期分批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能耗标准,能耗准入指标原则上以20%的行业先进产能能效水平为参照,能耗限定值原则上应当高于行业20%相对落后产能的能效水平。2018年制定5项标准,2019年制定8项标准,2020年制定7项标准。能耗类地方标准由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制定,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建立能耗标准更新机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快地方能耗标准的修订频次,原则上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及时对标准内容进行更新。创新能耗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估机制,加强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耗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三)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分别选择管理基础扎实、单耗指标处于全省前列的3至5家企业,开展能效“领跑者”创建活动。适时适情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行业能耗标准指标体系,探索将“领跑者”企业的能效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标准准入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四)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的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重点推广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三、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能耗标准。以能耗标准准入指标为依据,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节能评审机构和节能审查机关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指标的高耗能项目,不予通过评审和节能审查。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市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烧碱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需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差别电价政策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甄别和执行的具体工作。鼓励各市扩大差别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录、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收入等情况,各市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备案。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等行业,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生产用电,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依据节能监察结果实行阶梯电价(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除外)。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由各市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一经发现直接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征收的差别电价加价收入上缴省财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
(二)加强能耗标准实施监管。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能耗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每年对2至3个高耗能行业实施书面节能监察。对“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重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察。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节能咨询机构予以曝光,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予以通报,对违规用能行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用能单位依法处罚。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用能单位能耗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三)开展能效贯标提升行动。围绕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工业产品,推进能效对标达标,加强能耗标准贯彻实施评估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系统性能效提升工程,提高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用能工艺设备,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实行能耗特别控制。加大市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力度,强化节能目标的刚性约束。对已批项目能耗超出五年规划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市,新上六大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除外),项目所需能耗增量指标应通过市域内等量置换或跨市域购买取得。市域内等量置换可采用行政划拨、协议转让、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具体由各市自行确定。跨市域购买能耗指标按《河北省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为支持产业布局省内异地迁建项目,其原能耗指标可由迁出地带入迁入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年综合能源消费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开展现场调查,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积极推进能耗在线监测。抓紧改造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适时与国家系统联网。重点用能单位逐步实现电力、燃气、煤等能源消耗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数据传输,形成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的节能评价方式。进一步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鼓励企业设立能源管理中心。到2020年,六大高耗能行业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监测。(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优化能耗标准服务。全面梳理并印发国家和地方各类能耗限额,以“产品单耗限额值、设备能效限定值和产品单耗准入指标”设定不同行业、主要产品以及重点用能设备的能耗门槛,指导开展能效管理。加快能耗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能耗标准信息,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普及力度。开展能耗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对比、效果评估评价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开展能耗标准研究制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与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专业机构、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节能技术研发与能耗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研究)创新基地,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制定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附件:1.河北省六大高耗能行业拟订能耗限额标准清单
2.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行业目录及
差别电价标准
3.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阶梯电价的行业目录及
阶梯电价标准
附件1 河北省六大高耗能行业拟订能耗限额标准清单 |
||||
行业名称 |
序号 |
拟制订标准 |
现有标准 |
备注 |
1.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 |
1 |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
2 |
选煤消耗限额 |
|
|
|
2.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1 |
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126-2014 |
|
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1 |
炭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540-2017 |
|
2 |
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541-2017 |
|
|
3 |
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甲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合成氨联产) DB13/T2130-2014 |
|
|
4 |
聚氯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甲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焦炉煤气制) DB13/T2133-2014 |
|
|
5 |
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尿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134-2014 |
|
|
6 |
稀硝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
|
7 |
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
|
4.非金属矿物 制造业 |
1 |
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135-2014 |
|
2 |
建筑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132-2014 |
|
|
3 |
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日用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131-2014 |
|
|
4 |
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
|
5 |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
|
6 |
光伏压延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
|
5.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制造业 |
1 |
铁矿采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冶金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128-2014 |
|
2 |
铁矿选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 能源消耗限额 DB13/T2137-2014 |
|
|
3 |
|
轧钢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2136-2014 |
|
|
4 |
|
铸铁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 能源消耗限额 DB13/T2129-2014 |
|
|
6.电力、热力的 生产和供应业 |
1 |
集中供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 能源消耗限额 DB13/T2427-2014 |
|
2 |
热电联产机组能源消耗限额 |
|
|
|
合计 |
20个 |
14个 |
|
附件2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行业目录及差别电价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行 业 |
加价标准 |
||
钢铁 |
限制类 |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
≧0.20 |
有效容积 |
|||
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的炼铁高炉。 |
|||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20吨以下炼钢转炉。 |
|||
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的炼钢转炉。 |
|||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 |
|||
钢铁 |
限制类 |
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的电炉。 |
≧0.20 |
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 |
|||
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 |
|||
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 |
|||
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
|||
淘汰类 |
土烧结矿。 |
≧0.60 |
|
热烧结矿。 |
|||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 |
|||
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
|||
铁合金生产用 |
|||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 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 |
|||
钢铁 |
淘汰类 |
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 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 |
≧0.60 |
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30吨及 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
|||
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
|||
化铁炼钢。 |
|||
水 泥 |
限 制 类 |
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
≧0.1 |
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
|||
淘汰 类 |
窑径 |
≧0.4 |
|
直径 |
|||
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
|||
焦 化 |
限 制 类 |
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
≧0.20 |
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 |
|||
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 |
|||
热回收焦炉的项目。 |
|||
淘汰类 |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
≧0.60 |
|
炭化室高度小于 |
|||
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
|||
平 板 玻璃 |
限制类 |
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
≧0.1 |
淘汰类 |
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
≧0.4 |
|
烧碱 |
限制类 |
新建。 |
≧0.1 |
烧碱 |
淘汰类 |
隔膜法烧碱(2015年)生产装置。 |
≧0.4 |
附件3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阶梯电价的行业目录及阶梯电价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行 业 |
加价标准 ( |
加价标准 ( |
||||||||
钢 铁 |
烧结工序 |
>54kgce/t但≤59kgce/t |
0.05 |
>50kgce/t但≤54kgce/t |
0.05 |
|||||
>59kgce/t |
0.1 |
>54kgce/t |
0.1 |
|||||||
球团工序 |
>35kgce/t但≤39kgce/t |
0.05 |
>24kgce/t但≤35kgce/t |
0.05 |
||||||
>39kgce/t |
0.1 |
>35kgce/t |
0.1 |
|||||||
高炉工序 |
>433kgce/t但≤448kgce/t |
0.05 |
>370kgce/t但≤433kgce/t |
0.05 |
||||||
>448kgce/t |
0.1 |
>433kgce/t |
0.1 |
|||||||
转炉工序 |
>-10kgce/t但≤-5kgce/t |
0.05 |
>-25kgce/t≤-10kgce/t |
0.05 |
||||||
>-5kgce/t |
0.1 |
>-10kgce/t |
0.1 |
|||||||
行业 |
加价标准 ( |
加价标准 ( |
||||||||
水 泥 |
水泥 生产线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90KWh/t但≤93KWh/t |
0.1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88KWh/t但≤90KWh/t |
0.1 |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93KWh/t |
0.2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90KWh/t |
0.2 |
|||||||
水泥熟料 生产线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64KWh/t但≤67KWh/t |
0.1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60KWh/t但≤64KWh/t |
0.1 |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67KWh/t |
0.2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64KWh/t |
0.2 |
|||||||
水泥 粉磨站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40KWh/t但≤42KWh/t |
0.15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36KWh/t但≤40KWh/t |
0.15 |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42KWh/t |
0.25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40KWh/t |
0.25 |
|||||||
行业 |
加价标准 ( |
加价标准 ( |
||||||||
焦 化 |
顶装焦炉 |
>145kgce/t≤152kgce/t |
0.1 |
>122kgce/t≤129kgce/t |
0.1 |
|||||
>152kgce/t |
0.2 |
>129kgce/t |
0.2 |
|||||||
捣固焦炉 |
>152kgce/t≤159kgce/t |
0.1 |
>127kgce/t≤134kgce/t |
0.1 |
||||||
>159kgce/t |
0.2 |
>134kgce/t |
0.2 |
|||||||
行业目录 |
加价标准 ( |
加价标准 ( |
||||||||
平 板 玻 璃 平 板 玻 璃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重量箱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重量箱 |
≤500t/d |
>13.6但≤15 |
0.1 |
标准中无此项 |
|||||
>15 |
0.2 |
|||||||||
>500t/d ≤800t/d |
>13.3但≤14.5 |
0.1 |
>12.5但≤13.5 |
0.1 |
||||||
>14.5 |
0.2 |
>13.5 |
0.2 |
|||||||
>800t/d |
>12但≤13 |
0.1 |
>11但≤12 |
0.1 |
||||||
>13 |
0.2 |
>12 |
0.2 |
|||||||
单位熔窑热耗 KJ/kg |
≤500t/d |
>6650但≤6850 |
0.1 |
标准中无此项 |
||||||
>6850 |
0.2 |
|||||||||
≧500t/d ≤800t/d |
>6350但≤6550 |
0.1 |
>5700但≤5900 |
0.1 |
||||||
>6550 |
0.2 |
>5900 |
0.2 |
|||||||
>800t/d |
>5600但≤5800 |
0.1 |
>5000但≤5200 |
0.1 |
||||||
>5800 |
0.2 |
>5200 |
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