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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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pdf
2.修订说明.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钢铁分类相关内容
第一类:鼓励类(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开采、选矿及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黑色金属矿山尾矿充填采矿工艺、技术及装备。
2.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及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气基竖炉直接还原低碳炼铁(不含煤制气),高炉富氢喷吹冶炼、冶金渣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近终型铸轧一体化,加热炉高效燃烧(包括全氧燃烧技术、富氧燃烧技术、低氮燃烧技术),热轧氧化铁皮无酸表面处理。
3.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
4.钢铁、焦化、铁合金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
5.冶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
6.废钢回收、拆解、除油、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
第二类:限制类(钢铁)
1.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VOCs 治理装置的炼焦项目。
2.钢铁、铁合金、铸造用步进式烧结机,180 平方米以下带式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 400 立方米以上 1200 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
4.公称容量 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 30 吨以上 100 吨(合金钢50 吨)以下电弧炉。
6.30 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20 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含铬质耐火材料。
9.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工业硅矿热炉用直径 1200mm 以上石墨电极除外)。
10.直径 600 毫米以下或 2 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1.8 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 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 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2.单机 120 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
13.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 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单炉生产能力≥5 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
14.3000 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5.300 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 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 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 10 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
16.1.25 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7.1.65 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 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 9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2×2.5 万千伏安(总容量 5.0 万千伏安)及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2.5 万千伏安(总容量 5.0 万千伏安)以上,没有明确固废及危废处理工艺及设施的新建、扩建铁合金电炉(含所有矿热电炉及精炼电炉)。
19.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
20.厂区内无配套炼铁、炼钢工序的独立烧结、热轧生产线。
21.半封闭式锰硅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第三类:淘汰类(钢铁)
一、落后生产工艺设备(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 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 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 4.3 米焦炉(3.8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 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
3.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步进式烧结机(2025 年12 月31日),9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 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生产用24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4.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省45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 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方米及以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 100 立方米及以下)。
5.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用于熔化有关要求淘汰)。
6.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省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 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高温合金、 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化铁炼钢。
7.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600mm 及以下的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 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9.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10.12500 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11.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万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12.单机产能 3 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13.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14.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15.每炉单产 5 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16.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17.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18.电解金属锰用 60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容积250 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19.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20.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21.有效容积 18 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22.有效容积 30 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23.1 万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 3 万吨/年以下的企业。
24.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 年12月31日)。
二:落后产品(钢铁)
1.热轧硅钢片。
2.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3.热轧钢筋:牌号 HRB335、HPB235。
4.使用工频或中频感应炉熔化废钢生产的钢坯(锭),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料生产的钢有关 要求淘汰)。
5.土烧结矿,热烧结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