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 热点焦点 - 冶金网-首页-钢材 薄板 不銹钢 炉料 生铁 铁矿石 价格 行业分析 出厂价格 市场价格 宏观政策 进出口数据

热门关键字:钢材 炉料 不锈钢 铁矿石 板材

010-65123585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焦点 > 正文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4-05-08 16:56:10   来源: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日本诉中国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专家组报告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的裁定.pdf


商务部

2024年5月8日

 


关于我们 | 钢铁知识 | 资讯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导航

主管单位:冶金工业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隆福寺北里5号楼3层 京ICP备05058732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2096号

版权所有:冶金工业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86-010-65123585 电子邮件:info@metal.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