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于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绿色矿山建设由示范引领作用阶段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标志着绿色矿山建设驶入了快车道。
新发展阶段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通知》包含《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三个附件,对下一步绿色矿山建设的评估和管理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对持续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地开展绿色矿山相关工作起着重要指导作用。
那么,新发布的《通知》及其相关附件有哪些亮点,又会为矿业行业带来哪些变化?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秘书长王亮。
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中环境保护内容多,占71%
中国环境报:《通知》是如何体现绿色矿山建设“绿色”这一内涵的?
王亮:《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绿色矿山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发展,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不顾生态环境保护,也不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不考虑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而减弱资源开发力度。
评价指标中,共有六大项一级指标,其中不含否决项,涉及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的三级指标共35项,占指标总数的71%。
总体来看,评价指标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的要求,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突出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是绿色矿山的建设重点,为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绿色矿山、理解绿色矿山、探索绿色矿山、研究绿色矿山、实践绿色矿山提供了方向,这是《通知》的亮点部分。
此外,评价指标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新时代要求,为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导向。
新的评价指标从原来的1000分100项改为100分49项。其中,有15项三级指标(含2项否决项)提出要“符合环评要求”,5项指标涉及开发利用方案,10项指标涉及“土地复垦”,7项指标涉及废水处理,5项指标涉及废弃物处理。
我们通过梳理发现,评价指标除了重视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重要内容之外,在具体要求上,重视废弃物的源头减量、生态系统的源头减损、增加了源头预防的二级指标、明确了“酸性废水源头预防”等的要求;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双碳”目标的实现,增加了绿色低碳一级指标,其中,“碳足迹核算”等指标被纳入考核。
弄虚作假“创造”“绿色”矿山会越来越难
中国环境报:《通知》发布后,矿山企业评选绿色矿山更容易了,还是更难了?
王亮:《通知》提出,对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
现有的市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同时,对移出名录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
这对矿山企业来说,企业申请绿色矿山门槛更高了。以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为例,分为先决条件、约束项、提升项三类。先决条件是基础,矿山企业如果没有先决条件,就没有资格参与绿色矿山评估。
约束项是绿色矿山的基本要求,绿色矿山评价也是从约束项开始计分。申请绿色矿山的企业只要达到80分,才会被视为及格,进而进入评审阶段。
约束项共20项,全部达标得47分。企业要想及格,需要从提升项方面努力。提升项共29项53分,矿山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完成有关提升项。达到80分的最低标准后,多完成的部分就是加分项,这也拉开了绿色矿山建设水平的档次。
这种指标设置可以实现层层过滤、有效分级,能够快速将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过滤掉,减少了政府、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量,降低了社会推动绿色矿山的成本。
但对矿山企业来说,《通知》减少了企业管理方面的要求,增加了企业基本建设条件的要求,从评价指标就可以看出,关于工艺、技术、装备、设施的要求占比很大,这些指标有利于真正践行绿色矿山理念,体现了对矿业行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因此,未来,只有真正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工作和日常工作中的矿山企业,才能达到申请绿色矿山的标准,而靠做材料,弄虚作假“创造”出来的“绿色矿山”再想进入绿色矿山名录,难度就会越来越大。
中国环境报:如何保证绿色矿山达到真正的“绿色”?
王亮:绿色矿山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首先,从绿色矿山评价指标来看,评价指标注重指标来源和出处,使指标的设置更具有合规性。
在“依据或标准”栏里,明确了指标要求的来源及在政府哪一个部门业务管理范畴之内。这些来源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政策文件或者企业法定文件、制度、报表、记录、台账等内容,使矿山企业、服务单位明确知道指标考查要点、支撑材料来源,降低了矿山企业提供采信材料的难度、降低了第三方评估专家采信材料的难度,大大提高了评估结果的有效性,也有利于政府聚力各部门协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其次,《通知》严格第三方评估管理,制定了《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性质、人员组成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具备绿色矿山评估的业务能力。制定了评估程序,提出了评估要求,细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
而且,《通知》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检查记录’栏里应写明得到相应分值的原因,缺少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得分”,为政府各部门协同追溯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了保障。
推动企业建设绿色矿山《通知》相关标准仍需优化
中国环境报: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按照新的《通知》,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企业面临哪些挑战?
王亮: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有国家级绿色矿山1073个(数据来源于自然资源部指导、内蒙古自然资源厅主办的《亮丽北疆逐绿而行——内蒙古绿色矿山特展》),省级绿色矿山4522个(数据来源于各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数据),共计5595个。《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这对此前已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也适用。但是,新指标中的20项约束性指标中,有12项指标是原来入选绿色矿山名录并没有要求的或者要求发生较大变化的。这些矿山为了通过抽查复核,还需要重新编写自评估报告、准备绿色矿山评估资料才能经得起各级部门的检查、复核,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已入库的矿山的负担。
同时,对一些大、中型矿山来说,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瞬息万变,严格满足先决条件和约束项难度很大,但达到移出绿色矿山名录条件却非常容易,刚进入绿色矿山名录就达到移出条件的概率较大。
因此,系统性完善名录管理,保证矿山企业进出名录的有效衔接对于绿色矿山持续推进至关重要。当下,在新旧评价指标如何更好地衔接,进入绿色矿山名录库之后如何保持并不断提升,被移出企业再次进入名录库的形式、机制、约束条件等方面,仍需细化或进一步说明。
另外,除了一些省份执行“非绿即退”的政策,按照《通知》要求,大部分地区仅仅要求小型矿山企业参考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非强制建设。在没有必须加入绿色矿山名录库这种强力抓手来推进的情况下,小型矿山、不符合先决条件的矿山不能真正从建设绿色矿山过程享受激励政策或获得荣誉,就失去了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和原动力。
但目前,我国小型及以下矿山占比较高。未来,要想促进这些企业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来建设,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采用国家认可的认证、认可、认定或评估渠道来推进,形成多途径、全方位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