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实体企业的过高期待和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形成了结构性矛盾。不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愿和理念不足,而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不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并不完全取决于金融。实体企业的振兴,归根结底,要练好锐意进取和善于经营的内功。
论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现在最普遍的评价是:实体经济若未达到预期增长,就是金融服务没有跟上;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若未得到充分满足,就是金融服务低效。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简单思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并不完全取决于金融。
当前,实体企业的过高期待和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形成了结构性矛盾。不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愿和理念不足,而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经济新常态催生金融新需求,实体经济转型对金融服务数量和质量、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金融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大胆推进供给侧改革,真正了解实体部门到底缺什么、要什么,绝非简单的只是给钱。
实体经济转型需要金融体系服务重心下沉。在经济新常态下,市场需求进入个性化、多样化时代,规模不再是胜负的核心要素,反而可能成为竞争的包袱。金融要更多去支持中小微企业、小项目和非制造业,而金融体系显然还不能满足这一需求,阻碍了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融合。企业经营模式变化需要金融机构调整业务重点。金融机构要有敢于创新和合法合规的服务能力,要更多为创新创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包括信贷、避险、资产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全过程金融服务,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跨市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需要金融发展模式尽快从追求规模扩张转向效率提升。金融机构要从同质竞争走向差异化竞争、从“坐商”(坐等客户上门)转为“行商”(主动挖掘客户潜力)、从单一服务功能转向综合服务功能。金融市场要为实体经济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为交易双方创造更多的资产管理、避险、投融资工具,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经营风险。
实体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但实体经济发展遭遇的困境不能简单归因于金融支持不力。实体经济发展遭遇困境,金融仅是外因,内因还在于自身。如果实体经济“虚不受补”,金融之“药”再好也于事无补。总体上,我国注入实体经济的资金并不少,2015年末M2/GDP已高达2.06,经济货币化程度远高于其他国家。实体经济缺的不是钱,而是效益。“被服务”不等于“被侍候”,再好的金融市场也救不了不善于经营的实体企业。实体经济面对困境,不能习惯性地从金融领域找原因,不能将金融视为实体经济乏力的“替罪羊”,不能全盘否定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逐利本能,更不能拔苗助长地催生金融迅速出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效果。
实体企业的振兴,归根结底,要练好锐意进取和善于经营的内功。实体企业必须认真努力经营,弄清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增强供给侧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紧跟市场推进供给侧改革。经济新常态下,不少实体企业在转型时找不到方向。很多企业家10年前、20年前很清楚自己想干什么,为干事找钱,如今却是有钱不清楚该干什么。这样不但无法通过资金配置为有效的经济活动提供支持,而且危险的是,资金只能流向高风险、低效率但短期收益高的领域。为此,实体企业应努力熟悉和遵循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不断提高金融素质和善用金融的本领,利用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帮助自身实现发展目标。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体企业从金融市场获取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同时,也需更加注重内源性融资,即企业自身积累。多年来忽视内源性融资的严重后果是实体企业杠杆率过高,2015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规模达到108万亿,杠杆率高达160%,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这也是近年来困扰整个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资金链”、“担保链”屡屡告急的原发因素之一。此外,资金错配问题也同企业内源性融资能力弱密切相关,企业自身积累少、短贷长用,就有了屡受诟病的银行转贷难问题。
实体经济发展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金融工具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之所以一再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因为有一系列本应由金融予以提供或者实现的功能尚未得到满足,这都是金融创新需要着力发挥作用之处。可以说,创新的活跃程度决定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提升的程度。笔者认为,金融创新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可控”和“失控”的区别。用好可控创新,避免失控创新,就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爆发。比如,民间非法借贷和股权融资行为一直被认为是“坏的创新”,披上“互联网金融”外衣摇身一变,就被认为是“好的创新”。如果是那样的话,这种所谓的金融创新只会不断在过度抑制和金融乱象之间摇摆。监管部门必须透过表象看穿其本质,对其进行适时、适度的监管,而不能任其野蛮生长,以致尾大不掉,酿成新的金融风险。e租宝、中晋系、泛亚交易所等,都是前车之鉴。
金融创新的监管重点在于外部条件,而不仅是产品本身。在现实中,金融创新常常会出现结果与目标的背离,这是因为许多金融创新功能和作用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前提和外部条件,所以,不应简单地把责任推给金融创新,而是需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完善创新的外部条件和发挥作用的规则环境上。金融创新需要监管部门总体协调,不然的话,创新可能成为影响经济金融稳定的不利因素。有鉴于此,政府要构建一个好的金融服务平台和监管体系,一方面,金融创新仍然需要以市场为主导,监管部门不应过度干预,防止“好心办坏事”和“多做多错”;另一方面,失控的创新往往发生在监管部门的职能交叉或空白区,对此必须有方向性、战略性引导和协调,由此改变金融创新的“无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