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答复摘要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许多地方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但一些地方借机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影响了农民投入土地的积极性。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上述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就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类排队,逐步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及的“二孩”政策和农村城镇化政策可能对土地承包制度的影响,我们将在参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起草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中,予以认真研究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