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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2016-06-17 08:26:51   来源:   

刘文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高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适度规模经营,是引领农业提质增效、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的发展要求,对新形势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应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完善的形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然而,在推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粮食生产过度规模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民失业、乡村社区消亡、生态多样化遭到破坏等问题。就此,中国经济时报约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和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解答,供读者参考。

刘文勇:应重视农业规模经营面临的多元化风险

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最近十年以来,中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国的小农经济现状。值得注意的是,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将不只成为中国农业的破局之路,更将成为中国社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优突破口。

在我所在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研究过程之中研究表明: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土地生产率略有下降。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规模种植户在收益方面有喜有忧,不盈利乃至亏损的占到一定比例,如果不考虑农户在非种植业方面的收益和政府补贴,亏损的比例会更高,这说明规模种植的经营风险是很大的。实地调研发现,与同期普通小农户的成本收益率相比,经营较好的家庭农场成本收益率高于普通农户,而经营较差的家庭农场成本收益率甚至低于普通农户。

规模经营面临着多元化的风险。以家庭农场为例,第一,面临过度规模化的风险。实地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存在逐年不断扩大的趋势。但适度规模不等于无限制地规模化,过度规模化后边际效益递减会降低家庭农场经济效率,并且会导致过度雇佣化,使得农业生产过度依赖于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背离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初衷和优势。第二,缺乏稳定、优质的季节性辅助劳动力。当前农村劳动力的现实是,一方面家庭农场雇工时间与普通农户农忙时间重叠;另一方面农村留守劳动力青壮年缺乏,加之劳动力价格不断攀升,使家庭农场的雇工面临不断增加的不稳定、老龄化和高成本问题。第三,生产成本面临上涨风险。调研中发现,土地租赁成本大约占到家庭农场生产成本的一半左右。土地租赁价格面临很大的上涨可能性,同时,农村地区承包地的细碎化导致租赁的农地很难形成片区,农地流转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和交通成本。第四,经营结构单一化。不同于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农场以市场需求和利润为导向,其经营结构逐渐单一化,使家庭农场暴露在更高的市场波动风险之下。第五,配套设施和服务发展落后。家庭农场在金融服务、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保险、粮食销售与市场的对接、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经营管理培训、粮食晾晒贮存场地、农忙时节水电持续稳定供应等方面普遍缺乏保障和支持。第六,市场议价能力不足。实地调研发现,大多数家庭农场粮食销售方式仍然与普通农户的出售渠道一样,主要是在地头或场头直接销售给粮食小贩,好一点的销售给粮食大贩,销售价格依旧处于和普通农户一样的较低水平。

为了提高规模经营的生产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政府应积极引导发展农地产权交易平台作为家庭农场与土地转出农户的中介,降低交易费用,避免地块分散。引入市场力量完善农机租赁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政府发挥“托底”功能,分阶段动态式补贴,补贴政策对象应由广大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一揽子服务”,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为家庭农场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利用家庭农场粮食产量巨大这一优势积极提升粮食销售价格谈判能力,可以考虑家庭农场联合议价、直接销售给粮食收购企业等方式,获取更高粮食销售价格,从而提高收入。同时,政府应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控制在适度规模内,不要无限制扩大。

高强:农业规模经营要把握好适度原则

“十三五”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进入到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由产业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期。在新形势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研究表明,农业经营主体的素质和规模,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也是影响农业成本的重要因素。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仅能够实现粮食增产,还能有效地节约成本。

受历史条件、经济发展程度和资源要素禀赋差异的影响,各地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形成了规模经营的不同路径和形式。依据土地经营权让渡和土地经营权共享的划分标准,规模经营可以概括为土地集中的规模经营和服务集约的规模经营两种类型。

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要改变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而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一些非农就业机会较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土地更多地发挥财产功能的地区,农户愿意直接流转土地,将细碎化的地块集中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实现土地要素集聚。这种类型属于土地集中的规模经营。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4.43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3.3%,而上海、江苏、北京等地的流转比例已经超过了50%。从长期来看,土地集中的规模经营,有利于打破分散的小农经营格局,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和市场规律。

但与此同时,这种类型的规模经营,也面临较多的制约条件,需要一个较长的制度变迁过程。相反,在一些非农就业机会较少、农户不愿意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土地更多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广大传统农区,农户更倾向于通过土地股份合作、联耕联种、代耕代种、土地托管半托管等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在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共享,形成服务集约的规模经营。从短期看,服务集约的规模经营,有利于提升农业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在不改变现有生产格局的前提下,让单个小农户搭上规模经营的“快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符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的现实条件和农村社会规律。

在实践中,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如江苏省苏州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通过土地股份化实现农户承包权让渡,实行统一经营的“合作农场”;北京市平谷区由农民带地加入合作社,合作社以土地参与项目建设,龙头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农民在不失去土地的前提下获取土地租金、资产租金等多重收益的“产权式农业”;四川省崇州市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农户、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服务组织共同经营的“农业共营制”;山东省供销社实施的土地经营权主体不变,农户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实现“农民进城打工,供销社给农民打工”的土地托管半托管制。这些都是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业规模经营应注意把握适度原则:一是要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度。在现阶段,过度分散的超小规模经营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但经营规模也绝不是越大越好,要特别注意把握好规模的度。在不同的地区,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产出弹性不同,规模经济效益存在地区性差异。在确定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时,必须从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生产者素质及生产效率、社会人口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科学合理确定。因此,各地应该以县为单位,综合上述因素,结合区域特征、生产条件、作物品种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二是要控制好推进速度和节奏。当前,我国农业已全面进入由市场决定产业发展方向和经营模式的新阶段。推进规模经营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速度、农业生产条件改进程度和农民的流转意愿相协调,统筹考虑产出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双重目标,兼顾对农民务农和务工收入的双重影响。规模经营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不能搞“一刀切”的行政命令。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也要遵守社会发展规律。现阶段,特别要防止少数基层干部通过定任务、下指标、完成招商引资指标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三是要加快推进政策创新。一方面,为避免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户与大资本之间的权利不对称、产业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安全不一致,需要政府及时调整农业政策、完善法律,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通过制度约束和项目引导,确保适度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整合资源,健全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标同向的政策扶持体系,在投入、补贴、金融、保险等方面发挥政策支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彰显规模经营的优势及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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