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央行在《2015年年报》中,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考虑推出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CDR)”的设想,引起市场高度关注。分析认为,央行考虑推出CDR或是为了帮助海外上市的“中概股”解决回归问题,同时央行的表态也意味着金融领域改革或将提速。
所谓CDR,是指外国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外资股票托管在当地托管银行,由存托银行发行存托证券并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它是美国J.P.摩根公司(J.P.Morgan&Company)1927年为了方便美国人投资英国股票而发明的。CDR对发行人的优点包括: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可有效回避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限制,且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同时,其也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我国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才认真研究CDR的,原因是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对到内地融资需求强烈。为此,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积极磋商,做出了积极反应。但经过激烈争论,最终提出只有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国内发行CDR。这样,H股、S股公司就被排除在外了。要想在境内直接融资,必须通过IPO才能达到目的。正因如此,“中概股”回归就成了市场和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如今,央行就这个问题公开表态,明确表示可考虑推出CDR,对“中概股”回归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直接融资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虽然推出的时间尚未确定,至少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事实也是如此,在注册制迟迟难以推出以及相关的上市制度还有不少门槛等情况下,如果能够推出CDR,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大的投资空间和更多的投资机会,可以预期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欢迎。特别是民间资本,能够在CDR中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因为,凡是通过CDR到境内市场来融资的,大多是质量优、市场形象好、成长空间大的公司,不仅投资者能够通过投资这样的公司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也能够有效改善资本市场的环境、提高资本市场的质量。
众所周知,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极大增强。与之相适应,虽然居民储蓄占广义货币(M2)的比重出现了下降,已由2002年的51%下降到目前的不足40%,但居民储蓄的绝对量还是相当大的,有55万亿元左右。更重要的,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偏冷,加上实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也越来越少,更多的民间资本都在等待观望,甚至出现了向外转移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推出CDR,也能够有效释放居民储蓄和民间资本的活力,提高居民储蓄和民间资本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能够尽快推出CDR,还能大大减轻“中概股”回归带来的成本压力,减轻“中概股”的负担,也能够有效缓解资本市场的压力。因为,从目前“中概股”回归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中概股”在实行私有化过程中,都采取了高对价策略,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而这些代价,显然要从回归以后的投资者手中弥补。一定程度上,等于将中国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转移给了外国投资者,而CDR则可以有效避免这样的损失,减轻中国企业和投资者的负担。
当然,CDR也不是万能药,并非只带来利好,而不会产生利空。首先,哪些“中概股”或境外公司能够进行CDR,需要有关方面认真把关。
具体来说,一些虽然已在境外上市,但业绩不好、形象不佳、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是不适合CDR的,以避免给境内市场带来新的伤害;其二,相关的政策、制度等要加快建立健全,尽可能地避免制度漏洞、防止政策真空;再者,要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吸取A股此前剧烈震荡的教训,对CDR推出后的各个领域和环节都要加强监管,避免CDR推出后引发许多新的问题;最后,对发行CDR的公司,其业务应当主要在境内,筹集的资金也要主要投资在境内,而不是用境内的水养境外的鱼。这样的赔本买卖决不能做,也不允许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