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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南海仲裁没有法律效力

2016-07-13 08:32:26   来源:   

7月12日,南海仲裁案结果公布,荷兰海牙仲裁法庭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在美菲勾结推动之下的裁决结果不利于中国,这不在意料之外。与2015年仲裁庭有关管辖权的裁决不同,本次裁决结果针对实体问题,并宣称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中方在南海仲裁问题上多次表明了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具有正当性。首先,在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错综的南海利益格局下,在领土主权的问题上,中国不愿承担任何风险,具有正当性,依据国际法和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有权不接受外部干涉解决领土纠纷。

其次,“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不仅仅是中国的政治立场,也是遵循国际法规则的表现,因为法院裁决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双方同意交由仲裁法院裁决,中国立场依国际法而行。

仲裁程序违规决定了该实体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援引《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仲裁裁决须取得争议双方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即表明中国不同意仲裁的立场,裁决结果对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依据国际法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规定,应当尊重南海争端的解决方式。该裁决以不公平的方式,试图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解决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岛礁等主权事项,这首先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程序规则,不符合“一致同意”程序规则的立法目的,而对于裁决机关而言,公平公正的程序是实体裁决法律效力的前提。从这个角度,中国无需理会实体部分的裁决。

裁决书明确写着:“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但在论述管辖权时却将不参与作为缺席判决的理由,无视中国不同意仲裁庭裁决解决纠纷的立场,而这是决定管辖权的关键事实。将不参与作为缺席判决的理由属于混淆概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这里的缺席判决仅适用争议双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提交仲裁庭裁决的情形,需要在仲裁庭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可以作出。

仲裁裁决的分析表述模糊。裁决书中援引附件七的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该项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缺席判决的公正性,但被用来说明仲裁庭对南海案具有缺席判决的权利。无论是该条规定的管辖权,还是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本案中都没有得到保障。

而仲裁庭否定历史性权利缺乏充分的理由。裁决否定了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存在几处逻辑不通之处。首先,由于中方没有参加诉讼,没有提交证据,所以对于历史性权利部分缺乏争议双方的质证过程,不可能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

裁决书中也明确写明:“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其中“即使”的表述非常含糊,表明了对于这部分事实法庭没有充分证据。

其次,依据国际法,领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及底土。该裁决的内容属于涉及领土的主权事项,但以“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理由否定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存在明显瑕疵,逻辑不清。

最后,近代国际法确立了一些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的原则和规则,如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等。裁决将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界定为:“利用”,在中国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形下,以“无证据显示中国对该水域或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认定不属于先占,过于轻率。

正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所强调的,“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这是尽力让裁决合法所作的说明,尽管存在规避之嫌,但也明确说明了该裁决本身对于主权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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