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聚焦聚力“四个转变”,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分区推进、逐步推广,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积极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大力推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以西宁市、海东市为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重点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发展以钢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西宁市、海东市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创建1至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1至2个国家级装配式产业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装配式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青海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全省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确定生产力布局,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西宁市、海东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的重点和具体项目内容,细化阶段性工作安排。
(二)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试点。结合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美丽城镇、高原美丽乡村、特色城镇建设,有计划地实施城乡装配式建筑试点。西宁市、海东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启动实施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节点连接设计、构造设计等先进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产业化发展;其他地区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打造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支持西宁市、海东市申请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鼓励装配式建筑设计和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科技研发等企业申请国家装配式产业基地。
(三)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加强土地、技术、产业、资金、物流等要素保障,促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西宁市、海东市要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2018年起,西宁市、海东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不少于10%,每年增长不低于3%,新建保障性住房、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建筑工程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四)建立健全装配式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装配式建筑施工和验收规范等地方标准和规范,研究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定额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支持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模数协调、建筑部品协调等技术标准,编制相关图集、工法、手册、指南,强化标准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
(五)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提高标准化部件的应用比例。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发挥设计人员主导作用,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理论水平和全产业链统筹把握能力,为建设装配式建筑提供全程指导。提倡装配式建筑在方案策划阶段进行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促进各参与主体形成协调合作机制。
(六)增强部品部件生产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化部品部件目录,引导企业以预制内外墙板、楼板、楼梯、阳台、住宅整体厨卫、一体化装饰材料及钢结构构件等上下游部品部件为重点,提升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不断提高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平方米/年。
(七)提高装配式建筑施工水平。支持企业引进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施工设备机具,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增强装配施工技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支持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八)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健全完善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实现产业融合互动发展。
(九)加大高新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开展不同气候区域的绿色建材应用成本、效益等评价评估。制定发布绿色建材适用推广目录,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鼓励建筑节能与结构、装饰与保温一体化应用。依法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推行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权重。
(十)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模式。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推广菜单式装修模式,推出不同档次、不同风格的装修清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完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文本关于装修的相关内容。开展装配化建筑装修试点示范工作,加强行业交流培训,不断提升全装修综合水平。
(十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审查。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采用植入芯片或标注二维码等方式,实现部品部件生产、安装、维护全过程质量可追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连接节点施工质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强化监理单位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四、政策支持
(一)优先保障用地。各地区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和装配式产业基地土地供应。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增加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中。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差别化用地政策,装配式产业基地用地应按照工业用地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落实税费优惠。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的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作为基数计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减半收取。
(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或全装修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享受绿色建筑扶持政策。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将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予以扶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基地和项目建设。科技部门要强化装配式建筑领域技术创新,支持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针对建造技术难题等以产学研方式联合攻关,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型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合法运输的超大、超宽部品部件运载车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五)优化发展环境。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建造的,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采用装配方式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评选绿色建筑、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示范工地等,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检查审查和服务指导,省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各市州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摆上议事日程,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强化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和措施,形成纵向指导与横向推进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示范带动与区域集聚发展相结合的格局,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加强人才保障。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省内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企业引进高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青海省人才引进政策。加强对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技术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型人才和具备生产、操作经验的技能型产业技术工人,为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宣传装配式建筑政策、示范典型及成效,提高各级管理部门、企业、消费者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强考核督查。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各地区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推进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实施年度发展计划,分解工作目标,明确主体责任,把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州政府每年12月20日前将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主要措施及成效等情况,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6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