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意见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各地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也可结合当地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分行业用水定额,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奠定基础。已经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