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我国第一个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多部门力量于一体的溢油应急能力专项规划———《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获国务院批复,并由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完善溢油应急市场化机制
《规划》明确,应急处置对象为石油平台、船舶、输油管道和储罐等风险源发生泄漏事故后引发的海面漂浮溢油。
《规划》统筹协调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等23个部门,沿海11个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能力建设内容。据此,未来我国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将从单一部门建设转变为多部门统筹协调和开放共享,从单一的装备设施建设转变为装备设施和人力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方向。
根据《规划》,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通过5年时间,我国将初步建成重点覆盖、科学决策、快速反应、与风险相适应的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体系。距岸50海里内任意水域海上溢油清除能力达到1000吨,距岸50海里内的高风险水域海上溢油清除能力达到1万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岸线溢油清除能力和回收物陆上接收处理能力达到1万吨。
记者梳理发现,创新溢油应急力量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机制是《规划》一大亮点。为此,《规划》指出,将通过扶持和鼓励相关组织或机构成长为大型溢油应急服务供应商,同时鼓励行业和区域成立溢油应急联盟或协会,建立应急联防机制。
加强海上溢油清除能力建设
近几年发生的大连新港“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和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等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凸显了加强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分析认为,随着我国对石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上石油开发、运输和存储活动日益增多,溢油事故的风险与日俱增,溢油事故应急的形势愈加严峻。
《规划》的印发,符合建设海洋强国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支撑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有鉴于此,《规划》强调,将通过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191座(新建25座)、专业溢油应急船舶260艘(新造11艘)、52个岸线溢油应急设备库(新建)和各省不同程度加强含油固体废弃物处置等措施,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溢油应急清除能力。
完备的应急体系离不开监测。在这方面,《规划》明确,将通过提高航空航天遥感、岸基船载雷达、监测浮标等监视手段为主体的海上溢油监视系统精度和覆盖度,提升我国沿海监视监测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