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融合 集成破局 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加快推进新能源多维度一体化开发、强化新能源与多产业协同、拓展新能源多元化非电利用等重点方向,明确统筹优化新能源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的一系列任务举措,是推动新能源从“单兵作战”向“集成融合”发展转变,全面提升新能源发展质量与效益的应时之举。
一、深刻认识新能源多维集成融合的重要性、必要性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引领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实现了高质量跃升发展。截至2025年9月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突破17亿千瓦,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超过22%,新能源在能源电力供应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显著。但与此同时,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面临消纳压力持续加大、用地用海要素保障难度日益增加等挑战,迫切需要转变新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营模式。推动新能源与其他能源品种多维度“左右”集成、与消费侧“前后”集成、与产业链“上下”集成,通过集成融合革新传统发展逻辑、探索发展新范式,是破解新能源发展瓶颈、实现能源高质量转型的必然选择。
在此背景下,《意见》明确加快推动新能源多维集成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本质是通过多能互补、空间集约、聚合运营的深度融合,系统重构新能源开发运行模式,既从根源上适配新能源固有特性,提升新能源供给的稳定性、安全性与可靠性,有效应对大规模开发与高比例消纳的核心矛盾,又能最大化实现国土空间及存量设施的集约高效利用,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链向高端化、高效益、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新能源多维集成融合的实施路径
《意见》将多维度一体化开发作为推进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水平消纳之根本,从源侧多能互补开发、开发空间集约利用和系统侧聚合运营等方面,推动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走深走实。
一是加强多能互补,提升新能源供给体量与质量。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未来我国能源低碳转型仍需更高比例、更加可靠的绿色电力供应。为统筹推进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水平消纳,强化多能源品种一体化开发,提升供应可靠性和系统稳定性,《意见》提出了加强新能源与其他能源品种一体化配置的新思路。建设“沙戈荒”大基地,为降低当前基地电源配置模式中对煤炭、水资源的依赖,同时进一步提升基地绿电占比,围绕“储调适配、降煤增绿”优化电源结构,一方面鼓励发展光热发电、合理配置储能等绿色调节电源,在平抑新能源发电波动性的同时优化基地整体出力特性,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打造100%新能源基地;另一方面合理优化新建煤电规模,通过煤电耦合应用熔盐储热调节和就地制绿氨掺烧等,实现新能源与煤电深度协同。开发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要充分发挥水电转动惯量大、启停快、调节准等优势,与流域内风光资源形成天然互补,构建规模化多能互补发展新态势;同时,以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为调节电源带动周边风光资源大规模开发,进一步拓展水风光一体化开发的新模式。发展省内集中式新能源,不再局限于单一的风光火储组合,而是结合地区资源禀赋和系统调节需要,因地制宜开展风光气储等多类型互补开发利用。
二是推进开发空间集约复合,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效益。为实现有限资源条件下的新能源大规模、高质量发展,《意见》结合不同区域空间要素和能源资源特点,提出多种类型复合开发利用方式和空间资源集约利用路径。在大基地和集中式新能源建设上,通过集约化选址、风光同场建设、输变电设施和空间共用等,降低空间资源消耗,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在存量能源设施转型升级上,用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有序推动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改造升级,鼓励依托矿区闲置土地、塌陷区等资源发展光伏、风电等新能源,提升单位面积土地的发电、生态双重效益。在海上风电及海洋能源开发上,通过集中规划配置海上风电送出海缆廊道和登陆点,实现海上风电集群送出通道的共用共享;在海上风电、海上油气及海洋能等能源开发利用时探索与海产养殖、海水淡化等海洋活动共用基础设施,实现一海多用、立体开发,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三是推动一体化聚合运营,综合提升新能源可靠性和市场竞争力。在提升新能源可靠替代和安全运行能力方面,《意见》提出了推动新能源在技术、调控、运维等领域实现全方位协同的系列务实举措,为提升新能源运营效率与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全新视角。在技术升级层面,通过提升发电功率预测精度、采用先进构网型技术、推进多品种协同联合优化控制等,提升新能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加快提升新能源电站的系统友好性能。在高效运营层面,创新运营模式,实现新能源与配建储能的深度协同和一体化调用,探索新能源与煤电、水电等其他电源在特定条件下联营,整合不同电源的技术优势,提升整体参与市场的竞争力和收益水平。在智能管控层面,加强数字化升级赋能,在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要求的同时,实现新能源基地各场站的集中监控和一体化运维检修,提高运营效能。在资源聚合层面,通过虚拟电厂聚合协同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电动汽车充电桩、工商业储能等分散电力资源,拓展新能源一体化聚合运营模式。
三、强化组织保障加快推动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
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上下联动和分工协作。《意见》围绕项目建设、审批管理、市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推进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各环节相关方的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项目组织责任。国家优先支持新能源渗透率较高地区建设集成融合项目,并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统筹协调和要素保障。后续实施过程中,国家将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项目先进经验。
二是优化投资开发管理。支持优化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各项业务审批流程,鼓励实现项目整体一站式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地方研究新能源与产业集成融合项目的多方合作机制。对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可研究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予以支持。
三是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推动“沙戈荒”、水风光等基地按一体化模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探索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公平参与电能量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纳入容量补偿范围。
随着《意见》的印发实施,我国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新范式将在“十五五”期间加速成熟,新能源将实现更大规模、更高质量发展,可靠替代水平明显增强,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也为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绿色能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