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12月2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交易机构要高度重视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做好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努力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合同的规避风险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特别是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结合实际确定2021年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目标,力争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合同签订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90%—95%。未参与市场的经营性电力用户、优先发电企业也需参照中长期合同签约的相关要求,由电网企业与用户或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并鼓励市场主体及时、高比例签约。建立和完善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的激励机制,对2020年度中长期交易履约比例以及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签约比例达到要求的用户侧市场主体,可优先安排合同转让、调整,部分减免偏差考核费用等。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性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在重新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执行规则确定的电价。
《通知》指出,要推动分时段签约。鼓励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通过协商,分时段约定电量电价,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电网企业应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历史用电数据查询服务,并不断扩大市场主体范围,公布更加详尽的历史用电曲线。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历史发用电曲线,制定并公布时段划分标准。起步阶段,对时段划分数量不做强制要求,区分为峰、平、谷段签订即可,也可以分成六段到十段,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逐步细化时段划分。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按照季节性差异将一年各月划分高峰月、平段月和低谷月。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在本地区2020年典型工作日、节假日电力负荷曲线的基础上,积极提供省内更多行业或地区的电力负荷曲线,加快建立电力用户历史用电信息查询机制,供市场主体签约时参考。鼓励电力用户自行提供电力负荷曲线,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鼓励售电公司、综合能源服务机构等提供更细更精准的电力负荷曲线,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市场交易。要赋予中小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签订分时段合同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年购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鼓励签订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年购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签订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地区年度优先发电计划时,鼓励根据本地区中长期交易时段划分,确定优先发电分时段电量,实现优先发电与市场的衔接。对于风电、光伏发电和水电等较难精准预测的电源,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在分月生产计划安排之前完成时段电量分解。跨省跨区的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化送电,也鼓励通过送受双方协商,确定分时段电量。
《通知》要求,要拉大峰谷差价。交易双方签订分时段合同时,可约定峰谷时段交易价格,也可参考上一年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平段电价,峰谷电价基于平段电价上下浮动。上下浮动比例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相关标准。峰谷差价作为购售电双方电力交易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发用电两侧共同施行,拉大峰谷差价。市场初期,为保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分时段指导价,指导价的峰谷差价应不低于已有目录电价的峰谷差价。
《通知》指出,鼓励签订多年电力中长期合同。各地可结合市场规则,对一年期以上长期交易合同予以优先安排、优先组织落实、优先执行。引入信用机构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提高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水平,各地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的电力交易平台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所见签合同的相关信息,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电力信用监管,促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各地可参考已有规则签订中长期合同,确保不因交易规则影响12月底前完成2021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已有规则需要修订的,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合同各方应根据推荐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考虑不同市场主体、不同交易类型,积极推广应用,做到规范签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和有关企业,抓紧完成交易平台的适应性技术改造,保障合同签订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全面推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平台化、电子化运转。完善各地交易平台功能和技术手段支撑,鼓励市场主体利用交易平台签订要素齐全的电子合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流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