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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

2024-09-06 10:22:38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科学筛选、认定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有效投资的支撑作用,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优先实施纳入国家、省级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示范性意义的项目,具备产业、技术带动性强等特征,符合土地、资金、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供给条件。

第三条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既要把握要素资源的总体投入,又要突出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要体现行业领域、地区平衡,又要突出薄弱环节建设。

第四条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新一代信息技术。投资10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500万元/亩及以上的高端软件、集成电路、数字安防与网络通信项目,400万元/亩及以上的智能光伏和其他项目。

——高端装备。投资10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

亩及以上的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项目,500万元/亩及以上的机器人与数控机床项目,400万元/亩及以上的节能环保与新能源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电气项目,300万元/亩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现代消费与健康。投资10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400万元/亩及以上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现代纺织与服装、现代家具与智能家电项目,300万元/亩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绿色石化与新材料。投资10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400万元/亩及以上的高端新材料、炼油化工项目,500万元/亩及以上的精细化工项目。

——现代服务业。投资10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600万元/亩及以上的商务服务项目,100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项目,500万元/亩及以上的现代商贸项目,300万元/亩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服务项目。

第五条科技创新强基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高能级科创平台。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新型实验室体系、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科技园等高能级科创平台项目。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自主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网络基础设施。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网络基站、通信网络设备、物联网基础设施、卫星和微波通信技术等项目。

——算力基础设施。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数据机房中心(机房、机柜、服务器)、先进的计算技术、AI计算等基础设施项目。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科学仪器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项目。

科技创新强基领域项目的软投入部分可计入项目总投资,软投入占固定资产投资与软投入之和的比例不超过20%。软投入费用包括科研费用、知识产权费用、信息化费用、人力资本费用、组织管理费用。

第六条交通强省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铁路。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干线铁路、铁路专支线及铁路货场、既有线改造项目。

——轨道交通。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项目。

——公路。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互通、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其他公路、综合客货运枢纽、交通绿色智能建造项目。

——内河水运。投资10亿元及以上。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等),泊位等级5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码头项目。

——沿海港口。投资10亿元及以上。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和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等项目,泊位等级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码头项目。

——机场。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取得军方批复的通用机场项目,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运输机场、低空新基建项目。

第七条水网安澜提升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水资源配置。投资10亿元及以上。大中型水库工程;设计引水流量3立方米/秒及以上或年引水量大于1亿立方米,以及跨设区市设计引水流量1立方米/秒及以上的引供水工程;大中型灌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应急备用且调蓄能力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源工程。

——防洪排涝。投资10亿元及以上。大中型水库工程;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排涝标准10年一遇及以上的流域治理工程;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安澜工程;大中型水闸、泵站工程;调蓄能力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蓄滞洪区现代化改造;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排涝标准10年一遇及以上的圩区整治工程项目。

——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生态供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

第八条清洁能源保供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储运。投资10亿元以上。跨县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辅助设施;县级及以上的城市天然气总体工程;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辅助设施,压缩天然气母站和液化天然气储气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重大煤炭、石油、天然气储运、储备基地等项目。

——清洁能源。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项目;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的清洁高效煤电项目;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风电项目;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总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气电项目、核电项目、清洁高效热电联产项目。

——天然气管线。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天然气介质的GA级长输管道项目。

——LNG接收站。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进口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液化天然气储转(储备、转运、调峰)站等项目。

——石油储运。投资10亿元及以上。用于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输送石油介质的GA级长输管道项目;总库容量10万方以上的石油储备库项目。

——其他电源。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储能、充电桩、能效提升等项目。

第九条城镇有机更新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市政设施。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排涝能力提升、城镇燃气、垃圾分类项目。

——未来社区。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未来社区项目。

——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对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建筑、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进行整治和提升,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城乡形象的项目。

——地下综合管廊。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集中敷设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公共隧道等项目。

——应急储备和防灾减灾。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应急储备、防灾减灾项目。

第十条农业农村优先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农田建设与灌溉。投资30亿元及以上的高标准农田、农田灌溉水利项目。

——土特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设施农业与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设施、农业产业与科创平台、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新时代美丽乡村。投资30亿元及以上的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项目;投资100亿元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项目;投资100亿元及以上的未来乡村建设项目;投资30亿元及以上的农村供水保障项目。

——土地综合整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生态修复建设分市打捆项目。

——农村公路(四好农村路)。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养护工程分市打捆项目。

第十一条文化旅游融合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文旅体产业。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提供文化体验、旅游

休闲和体育健身的服务相关产业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办公等)。

——公共文化。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如公园、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或配套建设项目。

——文化遗产保护。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对历史文化遗址、文化财富进行保护、修复、传承和传播,以及在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民生设施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教育。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高等教育、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中职等项目。

——体育。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和专项运动场馆。

——卫生医疗。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目。

——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社会福利。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殡仪馆、公墓、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相关社会福利项目。

——养老服务。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相关养老服务项目。

——生态环境治理。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

第十三条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也可列为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当年有用地需求的产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要求,且可以及时兑现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也可列为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在年度增列和年中增补时,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审批类项目,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批复并赋码;(二)对于核准类项目,已获得项目核准批复;(三)对于备案类项目,已获得项目备案。

第十六条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10%,当年新建项目、年内完工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年度增列的项目,要求计划在10月底前实现开工;年中增补的项目,要求计划在三季度前完成开工,计划四季度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的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原则上应为单体项目,确需打捆的项目,各省级牵头单位须明确子项目清单和标准,每个子项目已赋码,且不得与上报单体项目重复,

开工时间以第一个开工的子项目开工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特色小镇、集聚区、开发区、产业园等打捆打包以及实施主体不明确、无法取得独立赋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除未来社区、文旅体产业项目、总部经济外,不允许房地产项目;文旅体产业项目不安排纯房地产项目,项目的非房地产投资原则上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第二十条在节能审查检查中被通报且整改不力的高能耗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实施计划;未通过国家“窗口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山区海岛县等欠发达地区可按照0.7系数适当放宽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标准、年度计划投资。

第二十二条新增项目未能在1年内开工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附件1: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领域认定标准.pdf


附件2: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九大领域分类指导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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