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4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打补丁”文件后,6月30日,财政部再“打补丁”,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该通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其中,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是首次明确,而持有金融债券纳入免征范围则表明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
此前,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打补丁”文件后,债市如释重负。4月29日,财政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同业业务利息往来收入。
这一补充通知的发布意味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将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此举无疑使债市如释重负,降低机构融资成本。
金融“营改增”难度大
德国商业银行亚洲高级经济学家周浩分析称,“营改增”实施后,在现实操作中,多数银行却开始叫苦连天。服务业“营改增”的难度在于如何对上一环节的服务进行征税,从而实现在未来可以抵扣的目的?更加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对服务进行定价。
金融行业的问题尤为突出,简单来看,金融产品分为利率、汇率以及相关的衍生品,如果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征税,那么就存在着对存款利息支出进行“抵扣”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获得存款后,并非立即将其转换为贷款,在存款没有成为贷款的这段过程中,银行实际上只有支出,但没有收入,但在抵扣时,这一段“纯支出”时期是否可以被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个难题。而事实上,存贷款之间无法做到一一对应,存款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这些实际问题如何又该如何解决?
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银行间市场中,大量的同业拆借交易通过债券回购(属于金融机构往来)完成,道理很简单,债券是作为抵押品的信用增信工具。而在增值税制下,通过债券抵押获取资金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被迫提高,并最终带来了债券市场的抛售浪潮。最终,财政部不得不重新认可此前的“免税”政策,事实上为增值税制打上了一个补丁。当然,债券回购交易增值税的最终豁免,事实上与“营改增”无关,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果对金融机构收取税收,那么其必将对其他行业产生压力。